找不到債務人能起訴嗎
可以起訴。
能否起訴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主要條件要有明確的被告,有相應的事實理由,屬于法院的受案范圍。
所以,不管什么案件,只要符合上述條件,都可以起訴。債務人下落不明,主要會影響法院的訴訟程序。
首當其沖的便是送達問題。
債務人下落不明必然導致其訴訟材料及訴訟文書無法送達,所以這個時候法院會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戶籍信息(原告需要到戶籍部門調取被告戶籍信息),無法送達后將依法進行公告送達。一般來說,開庭公告是兩個月,判決公告是三個月,這樣一來,直接導致訴訟時間增長。
其次是法院開庭審理。
經過公告送達到期后,法院將依法進行缺席審理。因為被告未到庭,所以無法通過被告自認來認定案件事實,所以原告的舉證責任要求更高,若是原告的舉證無法達到足以認定事實程度,則有可能面臨敗訴。
其他的基本跟被告下落不明沒有關系,判決生效后,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即可。
201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明確了立案登記制的改革,在此之前我國實行立案審查制度。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只能進行形式審查。對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一律接收訴狀,出具書面憑證并注明收到日期。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立案。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釋明。
《中華人民共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因此,債務人下落不明,只要立案時符合上述條件即可。債務人確實下落不明,受理法院窮盡直接送達后,仍然無法送達的,可以釆用在其住處、法庭公告欄張貼公告或在省級以上報紙刊登公告進行送達。六十日后即視為送。
1、起訴的條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顯然,債務人下落不明并非不能起訴的前提。
2、對于下落不明的債務人,起訴后的送達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3、債務人雖然下落不明,但是,經依法送達后,法院可以缺席審理并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因被告下落不明,因此開庭傳票也是通過公告方式送達的。因此,公告送達即為前述規定的“傳票傳喚”的情形。在這種情形下,法院依法有權缺席審判。
有些債務人為了逃避債務搬家、更換聯系方式,甚至有的人會通過整容的方式來逃避債務。
那么當無法聯系上債務人,還能起訴嗎?
是可以起訴的。
起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只要當事人的起訴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那么法院就應當受理該案件,而并不用考慮其是否下落不明。
送達
民事訴訟作為一部程序法,注重的不僅是實體的正義,更有程序上的正義。民事訴訟法需要確保民事訴訟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所享有的程序權利能夠實現,因此制定了各種程序性規定對其予以保護。
《民事訴訟法》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因此,對于那些一直無法聯系上的當事人,法院會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將案件的信息送達給當事人。等待公告期滿之后,對方仍然沒有出庭,則會根據法律規定進行缺席審理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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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可以的。并且有以下兩個途徑:
(1)由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后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借款。
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第二十一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2)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討債款。
起訴時應持有借據等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法院就會立案受理。由于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時,法院即對借貸人關系明確的案件經審理后作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后,盡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采取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財產的辦法為債權人清償債務。
希望以上回答對你有幫助!
債務人下落不明還是可以起訴的,你需要準備完整的債務信息,明確的債務人身份,如實像法院說明債務人情況,法院會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面向社會公告,通知債務人。依據如下: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二條,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拒絕支付失蹤人所欠的稅款、債務和其他費用,債權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代管人列為被告。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向失蹤人的債務人要求償還債務的,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債務人下落不明,但未被宣告失蹤,債權人起訴要求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傳喚后缺席判決或者按中止訴訟處理。
第三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失蹤的案件,比照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特別程序進行。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失蹤的案件,應當查清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財產,指定臨時管理人或者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半年。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根據被宣告失蹤人失蹤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或者終結審理的裁定。如果判決宣告為失蹤人,應當同時指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