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桌喝酒死人后的責任最新規定
同桌飲酒,一旦有人出了意外,其他一起飲酒的人就有可能被要求承擔賠償責任。很多人表示這樣的做法莫名其妙,大家都是成年人了,自己喝了酒出了意外,根本不關其他人什么事,大家可以在情義上適當補償,但是在法律上沒有任何責任。這只是一般人的認為,在法律上,一起喝酒的同桌人,在特定的情況下,的確負有法律義務。具體的法律規定如下(后續負有喝酒時免責事項,僅供參考):
同桌飲酒者責任的由來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上述的規定進行分析,一起飲酒在法律上屬于群眾性活動,在一起喝酒時,如果是因為什么特別的事情,比如說過生日,那么過生日的那個人就是組織者,出了意外之后主要由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能證明是其他人的行為導致其醉酒的,那么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如果就是平時一起聚聚,說到要喝酒大家“一呼百應”,分不清誰是組織者,那么參與勸酒和看到其醉酒后沒有勸阻其不要駕車或者清醒者沒有將其安全送回等情況下,都負有賠償責任。
不作為侵權
因為共同飲酒的這一行為,事先就應該注意到他人醉酒時可能會處于危險的狀態,那么基本上每一個人都對彼此負有注意義務。共同飲酒的行為致使他人意識不清,陷入醉酒的狀態,雖然喝酒的本人也負有一定的責任(知道自己的酒量還過度飲酒),但是其他人的行為也是使其陷入危險的原因。同桌飲酒的人應當充分履行對其的提醒、勸阻、照顧、護送等義務,如果未充分履行上述義務,致使受害人酒后遭到人身損害,則構成不作為侵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同桌飲酒的免責事項
1.確有證據證明自己沒有強迫性勸酒;
2.確有證據證明自己多次提醒和勸阻其喝酒;
3.確有證據證明將其安全送達;
4.確有證據證明自己已經勸阻過其酒后駕車等等
最后,在一般情況下,如果一起飲酒的人中有人因為過度飲酒出了意外,同桌的人一般都會被要求承擔賠償責任,責任的大小,根據當時的具體情況進行劃分。因為很難有確實的證據證明自己已經盡到相應的義務。所以,借用一句廣告詞奉勸各位酒友:喝酒雖豪,可不要貪杯喲!
先上答案,一般絕大多數情況下不會承擔任何責任,只有少數會承擔10%至20%左右的過錯責任,下面具體分析,碼字不易,有用了點個贊,加個關注。 歡迎留言討論。
同桌喝酒的人是否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不管承擔不承擔,法院都是依據《侵權責任法》進行判決,都是按同桌喝酒的人是否有一定的過錯來判決,一般如不存在過度勸酒,則不會承擔責任。
例如我正好知道了的兩個真實案件,一個是因為過度勸酒,同桌喝酒的人被判共同承擔20%的責任;另一個是雖然有勸酒行為,但判決認為是否喝酒是本人的自主行為,且由于未進行死亡原因鑒定,喝酒與死亡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不明,同桌喝酒的不承擔責任。
這的確是一個很值得關注、又很容易被忽視的問題。
酒是我們日常工作、生活中許多場合不可或缺的東西,然而中國的”酒文化”在許多地方已經出現了”病態化”的表現:”不喝不給面子”、”感情深一口悶”這些灌酒、勸酒的不良風氣靡然成風,因為喝酒引發的悲劇更是不勝枚舉。
簡單來說,”同桌喝酒”一人死亡,其余人大多數情況都得多多少少進行一定金額的賠償或補償,具體要看每個人在造成死亡結果上的過錯程度或者原因力大小。這是因為,”同桌喝酒”的人,事實上相互之間已經建立起了法律上的聯系,彼此都存在喝酒時的提醒、勸阻和照顧義務,以及酒后的照顧、護送義務。而一旦其中任何人出現意外,其他人如果沒有盡到相應義務,就構成法律上的”不作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有些特殊情況故意灌酒的,甚至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具體來說,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故意灌酒、勸酒
“來來來!快干了快干了!別墨跡!”、”不喝看不起我”。這種情況由于灌酒、勸酒的人明知過量飲酒有害健康或易發生意外,而依然灌酒、勸酒,存在主觀過錯,如果沒有盡到提醒、勸阻、照顧和護送義務,導致”酒友”酒后出事故,則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注意:如果灌酒、勸酒的人明知”酒友”存在某種疾病不能飲酒或過量飲酒(比如:心梗、冠心病),或存在不能飲酒或過量飲酒的特殊情況(比如:吃了頭孢),仍然故意灌酒、勸酒,導致”酒友”身體傷害或死亡的,灌酒、勸酒者甚至涉嫌過失致人重傷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2.放任”酒友”喝酒
“來,走一個!”,”好,走起!”;”反正我只管好自己就行了,讓他們喝去吧”。這種情況雖然行為人沒有故意灌酒、勸酒,但行為人明知過量飲酒有害健康或易發生意外,或”酒友”酒量有限、存在不能過量飲酒的情況,而不及時進行提醒、勸阻、照顧、護送,采取”放任不管”的態度,構成了法律上的”不作為”,應與灌酒、勸酒的人按照過失大小承擔賠償責任。
3.中途離場
“我有事先走了,你們慢慢喝”。這種情況分兩種:第一,參與灌酒、勸酒的,按照灌酒、勸酒的情況承擔責任。第二,未參與灌酒、勸酒的,一般不承擔責任,但須提供中途離場證明。
4.各方均無過錯
“我不知道他有疾病,而且只喝了一點”。這種情況,行為人只勸飲了少量的酒,先前也不知道”酒友”有不能飲酒的疾病或特殊情況,而且該”酒友”自己也覺得少喝一點不會出事。法院會出于公平原則,判令勸酒者承擔適當賠償責任。
除了上述4種情況外,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各方均未勸酒,也及時提醒、照顧。這種情況,除非其他人能證明自己沒有勸酒,否則,法院出于對受害人的保護,一般會判令其他人承擔適當賠償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況下,行為人很難證明自己沒有勸酒。從我國法律上對這種”同桌喝酒”行為的責任劃分上,可以明顯看出法律對這種過量飲酒行為的不提倡、不鼓勵。因為在”同桌喝酒”這種情況下,要求受害人證明同席其他人存在勸酒行為的舉證難度,遠遠高于同席其他人證明自己沒有勸酒或已經盡了提醒、勸阻義務的難度;而且一旦將過錯舉證責任全部交給受害人,將會導致受害人的利益很難得到保護,更會放縱這種”同桌喝酒”行為,達不到糾正社會不良風氣的社會影響。
最后,還是奉勸大家,喝酒莫強求,珍惜健康,敬畏生命!
坐在一起喝酒那是緣分,但是千萬不要相互灌酒,灌酒也是中華民族幾千年留下的陋習,美其名曰:不醉不歸,這種習慣很難改變,前二天一哥們組織喝酒,坐下來就談好條件,每人一杯(三兩三,42度),一杯酒以后再喝多少酒隨意,不要強求,誰都知道 酒桌上的話從來就不算數,喝著喝著,平均每人喝了三杯,也就是一瓶,結果醉了好幾個人,第二天我也反思,萬一第二天倒下一個咋辦
?今年一個戰友的連襟喝酒后猝死在單位的宿舍內,戰友問我這種事情怎么處理,我告訴他,不要追究一同喝酒的人,因為這樣追究的話就沒有人緣了,猝死在單位宿舍,就讓單位買單,畢竟單位的經濟實力總要比個人強,而且不追究同桌喝酒的人,他們這部分人也會幫你們做好善后工作的,戰友聽我建議后,直接和單位談判,很順利的拿到了大幾十萬,同桌喝酒的人也主動表示了一下,事情處理的大家滿意。
過新年,殺豬吃“庖湯肉”是很多農村地區的習俗,親朋好友歡聚一堂,大口喝酒,大塊吃肉,圖得就是一個痛快!
死者孫某受到好友邀請參加宴席,無論是其本人,還是其家人,都知道在這種場合下,喝酒是免不了的事。如果孫某不能喝酒,或者不愿喝酒,可以明言拒絕,或婉轉陳詞,難道還有誰逼著他去參加不成?
但是孫某沒有這樣做,反而與其家屬一起參加宴席,并在宴席上進行飲酒。作為一個成年人,孫某不可能不知道過量飲酒的危害性,其本人不能拒絕,其家屬也未能幫助擋酒,發生了此種情況,其自身應該負主要責任。
孫某家人認為參與飲酒的8名村民對孫某之死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筆者以為這樣的指責沒有根據,有的人只是與其一起參加宴席,如果只是禮節性與其進行飲酒,何錯之有呢?當然,有的人如果頻繁勸酒,或者事前商量對孫某進行灌酒,那么確實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但就像筆者上述所述,喝與不喝的主動權還是掌握在孫某手中,他如果嚴詞拒絕,誰也無可奈何,但是他沒有,所以在劃分責任上,孫某本人還是要負主要責任。
不過此案通過民事調解達成了協議,只要當事人沒有意見,其他人還能說些什么呢?還是要提醒大家,首先不勸他人酒,其次對于他人勸酒,還是要量力而行,不要死要面子活受罪!
其他人還是很冤的,本來開開心心喝場酒,結果有不幸的事情發生,其他喝酒的人把一年的酒錢都賠進去了。尤其是陳某,賠了28萬,簡直把一輩子的酒錢都賠進去了。
至于一桌人喝酒有人死亡,其他同桌的要不要賠償。我認為應該區分不同的情況。我們常見的賠償情況有兩種,一種是某人不勝酒力,而同桌的其他人拼命勸酒,一副“不喝就是看不起我”的架勢,結果導致被勸酒著死亡。另外一種是某人喝多了之后,其他酒友疏于照料,將其置之不理,導致其嘔吐不暢,窒息而死。這兩種情況,法院都會認為同桌喝酒的有過錯,從而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可是另外的情況例如某人本身有基礎疾病或者吃了頭孢,可是其照常飲酒,最終死亡。我認為這種情況,同桌喝酒的就不應該擔責。畢竟誰也不是神仙,知道每個喝酒人的身體狀況。
所以法院判決也要綜合考慮各種情況,需要仔細甄別同桌其他人是否存在過錯。反正這樣下去,大家喝酒前需要先簽個免責聲明了。
“同桌喝酒一人死亡,其余人該賠償嗎?”首先這個問題沒有一個標準答案,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考慮。
是否賠償需要看同桌喝酒的人是否存在過錯,需要賠償多少則要看責任如何分配,都是同桌喝酒大家都存在過錯但是可能承擔的責任多少不同。
常見的過錯行為有,喝酒時有勸酒、拼酒等就屬于存在過錯的行為,有目的的讓對方多喝酒;
明知道對方喝酒了之后,還放任對方酒駕、醉駕,盡力勸阻但沒有勸住對方強行酒駕、醉駕則不用負責;
明知道對方有不能喝酒或者是不適喝酒的病癥,比如輕度酒精過敏,還強行勸酒,未考慮對方的身體狀況。
未將沒有自控能力、喝醉酒的同飲者安全送回家中或其它安全地點。
但是就算同桌喝酒,一人過世其他同飲者存在過錯,一般也不應承擔全部責任,因為飲酒者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有自我認知能力以及自我控制能力。
應該賠賞,我們這里前年就發生這種事,一名中年男子在親屬家吃做酒場中宴席,喝酒過多而致死。在場一桌的另外七人每人賠賞兩萬元,過酒主家因連帶責任也賠了兩萬元。所以奉勸大家在親朋好友相聚的快樂時光,多聊天,少喝酒,以免在意外中好事變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