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以疫情為由拖欠工資怎么辦?
現在社會的競爭壓力越來越大,作為90后、00后的我們,走出大學校園,走向職場,我是一個已混入社會5年的人,今天突然想就職場上老板拖欠員工(是指周期超過1個月)和克扣工資這么一件事兒來聊聊:
我是會計專業(yè)畢業(yè)的,在去年的時候辭掉了自己之前的工作,今年(疫情期間)就在前段時間尋找到一份新的工作,是在一家會計師事務所做稅務咨詢師。在這家公司上班大概快兩周的時間了,最近遇見了一件事情,這家公司有幾位老會計要辭職,現在老板要讓離職人員將手上的資料錄入系統,進行交接工作。按理來說,這也是離職人員應該做的事情,老板這樣要求也很合理,為什么交接工作離職人員覺得老板這樣要求就是無理呢?覺得是老板在增加工作壓力呢?
經過一番了解,公司里的人說老板以疫情為由拖欠工資,所以離職人員才會這么反感,不愿意將信息錄完整,覺得那些信息網上都能查到,這是在增加他們的工作負擔。這幾天老板的處理方式我個人感覺也有些欠妥,這些離職的員工想看看自己2月份的工資條,老板都不愿意給,這就讓這些離職人員感到心寒。
通過這件事,我個人有一些想法:站在第三人的角度上去看,我是覺得員工和老板雙方都有不對的地方,但是又特別理能解雙方。在疫情期間,延遲發(fā)放工資,我也是能理解的,但是老板的處理方式有些欠妥,而員工也不能總是帶情緒處理問題。在這件事中我覺得管理者學會管理很重要,要學會站在對方的角度考慮問題,多一些理解,多一些包容;員工要學會管理好自己的情緒,不要做一個負能量的人。
很多剛畢業(yè)的人,從學生時代踏入到社會中,都有一份責任心,都是覺得自己有能力能照顧好自己,讓家里人放心,不想還伸手朝家里要錢生活,這一點我也是很認同的,我也是從學生時代過來的,所以在看到這一幕,我此時心里有些猶豫還要不要繼續(xù)堅持下去,我也是一個需要生存的人,如這樣長久的克扣和拖欠工資(是指周期超過1個月),我也承受不起,看看大家否給些建議呢?
工資發(fā)放和勞動合同的履行一直是勞動者較為關注的問題,前述文章中,筆者已經探討了疫情期間的工資發(fā)以及勞動合同的解除問題,相信讀者已經有所了解。但是,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規(guī),拖欠勞動者工資或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應該如何維權呢?
一、拖欠工資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規(guī)定:“發(fā)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第五條:“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二)因執(zhí)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fā)生的爭議。”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故可知,如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自行或者請第三方協助同用人單位協商,還可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也可以先行提起勞動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支付賠償金。”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故可知,疫情期間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如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xù)履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經濟補償金標準的兩倍支付賠償金。
三、因疫情原因,勞動者不能在法定期間提起勞動仲裁,仲裁時效如何計算?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第三條:“三、 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故可知,因疫情原因勞動者不能在法定期間提起勞動仲裁,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本文系勞動用工系列文章的最后一篇,希望通過筆者的分析,能夠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帶來啟發(fā),以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對勞動用工帶來的諸多問題。
近期,各大企業(yè)陸續(xù)復工,小編的公司也在上周開始復工了。
復工第一天,小編就接到人事這樣的通知:
“由于疫情,2月大家都沒有上班,所以二月份工資沒有,如果有意見的小伙伴可以自行提出離職。”
說真的剛看到這個消息的時候,小編真的忍不住想離職。但最后冷靜下來想想,我要是自己提出離職,不僅換不回損失,更維護不了自己的合法權利。
所以搜集證據,開啟自己的維權之路才是最明智的做法。
下面小編就這個老板以疫情為由拖欠工資問題,將我了解到的相關情況及應對辦法分享你們,以備不時之需!
相關政策規(guī)定
3月3日,官方發(fā)文,針對疫情中企業(yè)復工、工資計算、在家辦公、勞動關系都做出了明確。
劃重點:
1、對繼續(xù)在家延遲復工,但卻用完各類假期的員工,且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的工資,參照國家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guī)定支付工資、發(fā)放生活費。
2、履行依法隔離期、醫(yī)療期職工,企業(yè)應當承擔工資支付義務,安排以靈活方式在家上班的職工,企業(yè)應與員工協商一致,如無特殊情況,按照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支付工資。
3、對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企業(yè),引導職工與企業(yè)協商延期支付,并制定支付計劃并監(jiān)督執(zhí)行、保障實施。對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yè)經營困難的,鼓勵企業(yè)通過協商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wěn)定工作崗位。
4、對無故拖欠職工工資行為,請行政執(zhí)法部門及時予以糾正。
5、對受疫情影響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依法督促所在企業(yè)不得在疫情防控期間解除勞動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勞動者。
各地發(fā)放生活費標準
第一檔:不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上海市、天津市;
第二檔: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廣東省、江蘇省、浙江省、河南省、河北省;
第三檔: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75%:陜西省;
第四檔: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70%:北京市、安徽省、山東省、四川省
老板以疫情為由拖欠工資如何進行維權?
1、一定要搜集您在公司工作過的相關證據,勞動合同,工作文件,工作照,工作記錄等等,越多越好,對你越有利,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在公司工作沒滿一年的,可以要求每個月的支付雙倍工資的賠償,工作滿一年的,就沒有了,法律上默認你已經簽了合同。
2、先到勞監(jiān)大隊或者中隊去提交證據,因為勞動局不會第一時間受理,要先到勞監(jiān)大隊去進行投訴,讓勞監(jiān)大隊調解,它沒有強制性,只能到公司去進行調解,讓公司知道拖欠的嚴重性,如果調解成功,工資就可以追討回來,如果調解不成功,只能進行下一步。
3、到勞動局,進行勞動仲裁申請,首先要到工商局去打印公司的信息,要工商局進行蓋章的,然后再次把證據復印一式兩份,按照勞動局的要求上網下載申請書,進行填寫,然后填寫相關的資料,到勞動局進行立案。
4、仲裁不成功最后是起訴,起訴的時候,如果證據充分的話,一般都會是勞動者勝訴的。
5、如果單位涉及的是惡意欠薪,涉及犯罪的話,建議向當地人力社保部門和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反映被拖欠工資的具體情況,并盡可能多提供一些能夠證實用人單位轉移、隱匿財產或有能力支付工資的線索和材料,積極配合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調查取證。人力社保部門和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下發(fā)有關法律文書責令雇主支付勞動報酬后,若其在指定期限內仍不支付,人力社保部門與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將會把案件及材料移送給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上面這些簡單又粗暴的處理方式,你們get到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