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公司可以把勞務再分包嗎
勞務公司可以把勞務再分包嗎
不可以,建筑法明確規定:分包商不可以將已分包的工程再分包,但是可以進行勞務分包。
是分包合同關系。在承包與分包相結合的承包形式中,存在著承包合同與分包合同兩個不同的合同關系。
承包合同是發包人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之間訂立的合同,總承包人、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應當就承包合同的履行向發包人承擔全部的責任,即使總承包人、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或者發包人的同意將承包合同范圍內的部分建設項目分包給他人,總承包人、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也得對分包的工程向發包人負責。
分包合同是承包合同中的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與分包人之間訂立的合同,通常說來,分包人僅就分包合同的履行向總承包人、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負責,并不直接向發包人承擔責任,但為了維護發包人的利益,保證工程的質量,合同法加重了分包人的責任,即第三人(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因分包的工程出現問題,發包人既可以要求總承包人、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承擔責任,也可以直接要求分包人承擔責任。附《合同法》條文:
第二百七十二條 【總包與分包】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有效的
相當于你是勞務公司下面的一個班組,和班組之間也是要簽訂合同的。
簽訂合同時,要看清他的計算規則、單價、施工工藝、合同的條款(主要是雙方的權力和義務)、自己需要提供什么工具之類的,還有就是蓋章方面不要漏了。
嚴格說,工程分包是不合法的,這里面會引起一系列問題。比如,施工單位將勞務給了勞務派遣公司,勞務派遣公司將工程給了包工頭,包工頭沒有包工資質,那么這個轉包、分包,一旦出了事故,或者拖欠農民工工資,那么施工單位、勞務公司都跑不了~~因為施工單位必須向勞動管理部門繳納工資保證費用,所用工單位必須有資質,沒有資質施工單位將承擔發包過錯責任,勞務公司也是如此!所以,這個事很麻煩!
題主想問的應該是:建筑業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總包、分包的稅收以及開票問題:
營改增后,建筑業稅率經歷了從11%到10%,再到目前施行的9%,又涉及一般計稅和簡易計稅、以及異地預繳等,可以說是目前最復雜的一個行業了,所以我的回答可能較長,懇請大家耐心開完。
按照規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按照規定允許從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給分包方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下面舉例來說明:
背景資料:甲建筑公司是一般納稅人,在異地承攬了一項建筑工程,合同總造價300萬元,可以選擇簡易計稅(甲供、清包、老項目工程),乙公司為分包方(勞務公司),也是一般納稅人,乙公司下又有若干個包工頭或個人,甲建筑公司收到含稅工程款300萬元,支付給乙公司分包款50萬。
至于怎么開具發票,這很好理解,肯定是甲開含稅金額300萬元增值稅發票給工程的建設單位,乙公司開含稅金額50萬元增值稅發票給甲公司。
總包單位、分包單位、包工頭等涉稅問題如下:
一、先說總包公司
1、甲公司選擇簡易計稅辦法
①增值稅
這種情況下,甲公司應當以300萬元扣除分包款50萬元后的余額,在工程所在地,按3%的征收率預繳增值稅,即預繳增值稅為(300-50)/(1+3%)×3%=7.28萬元,回到機構所在地應交增值稅(300-50)/(1+3%)×3%-7.28=0.00萬元;
②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以工程所在地為市級單位為例,應交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為7.28×(7%+3%+2%)=0.87萬元;
③合同印花稅
在此案例中甲公司簽了兩份建安合同,一份是與建設單位簽的總包合同300萬元、另一份是與乙公司簽的50萬元的分包合同,按照印花稅的相關規定,甲公司應交印花稅為(300+50)×10000×0.03%=1050元;
④企業所得稅
目前,大部分建筑業已經由以前的核定征收改為查賬征收,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納稅調整,由于沒有具體數據,所以此處不做計算。
2、甲公司選擇一般計稅
①增值稅
這種情況下,甲公司應當以合同價款300萬元扣除支付的分包款50萬元后的余額,在工程所在地,按2%預繳增值稅,即(300-50)/(1+9%)×2%=4.58萬元,銷項稅額為300/(1+9%)×9%=24.77萬元,因總包選擇一般計稅,那分包也是一般計稅,取得分包方開具的專用發票50萬元,進項稅額為50/(1+9%)×9%=4.13萬元,假設甲公司不存在其他進項和銷項,甲公司應在機構所在地補繳增值稅=銷項-進項-預繳增值稅=24.77-4.13-4.58=16.06萬元;
②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
同樣以市為單位,應交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24.77-4.13)×(7%+3%+2%)=2.48萬元
③印花稅、企業所得稅
與上述甲公司按簡易計稅辦法時一樣,甲公司應交印花稅1050元、企業所得稅需要根據具體數據計算!
二、分包公司(乙勞務公司)
分包方已收到的結算款,按相關規定確認收入:
1、乙公司選擇簡易計稅
①增值稅
這種情況下,乙公司應交增值稅為50/(1+3%)×3%=1.46萬元;
②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應交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為1.46×(7%+3%+2%)=0.5萬元;
③印花稅、企業所得稅
應交印花稅為50×10000×0.03%=150萬元
企業所得稅需要具體數據計算,該處不做計算;
2、乙公司選擇一般計稅
①增值稅
銷項稅額=50/(1+9%)×9%=4.13萬元;
進項稅額為乙公司取得的進項稅額,假設乙公司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2.13萬元;
應交增值稅=4.13-2.13=2萬元;
②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
乙公司應交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2×(7%+3%+2%)=0.24萬元;
③印花稅、企業所得稅
應交印花稅為50×10000×0.03%=150萬元
企業所得稅需要具體數據計算,該處不做計算;
三、包工頭或個人
理論上,勞務公司取得分包工程不允許再次轉包,但是在實務中卻存在層層轉包的情況,是否合法,在此不做討論!
正常情況下,勞務公司可以直接給包工頭或個人發工資,主要涉及個人所得稅。
在實務中,還涉及小規模納稅人、兼營等其他問題,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分析,我做的說明只是一般情況,希望能幫到您!
我是財稅小青年,歡迎大家指導交流!
如果這個承包的人有相關資質的話是可以的。一般來說業主,或者總承包商會要求下面的分包商具有相關的資質。如果承包的個人具有相關的資質,有一個公司、有一幫人、有相關的經驗、再有關系的話應該沒問題。但這個是常規下這樣操作的,大部分,工地的活都讓,總包公司的領導的親戚,分包出去了。
勞務公司不能直接承包工程項目,需要有一定資質才能直接承包。有資質的建筑承包公司在承接了工程項目后,會將勞務作業進行分包,這就需要眾多的勞務公司前來承接。勞務公司在辦理辦理等級統一、條件一致的施工勞務資質后就可以分包勞務作業。
勞務分包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勞務分包是施工行業的普遍做法,我國法律在一定范圍內允許勞務分包的行為。但是禁止勞務公司將承攬到的勞務分包再轉包或者分包給其他的公司;禁止主體工程專業分包,主體工程的完成具有排他性、不可替代性。所以勞務分包不能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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