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約定財產歸子女無效
離婚約定財產歸子女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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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協議是民事主體雙方意思自治的產物,協議的內容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并且協議的主體適格,協議都是有效的。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把房產劃歸給孩子,是相當于把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給孩子,贈與從法律上講是雙方法律行為,雙方法律行為意味著需要小孩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根據法律的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所以對小孩的贈與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即可。
夫妻雙方離婚時,有時雙方為考慮子女成長,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成長,往往在協議中規定“離婚后房產歸子女所有”,但后期由于種種原因導致夫妻對約定內容進行更改或者反悔。
離婚協議中約定房產歸子女所有,此條款是否有效?一起來看看:
關于離婚財產分割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離婚財產分割主要是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參與分割的應該為夫妻當事人雙方。
協議中約定“離婚房產歸子女所有”,涉及到“贈與”。關于贈與是否可以撤銷,目前有兩種觀點:
觀點一:贈與可撤銷
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六條規定: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此觀點認為,即使夫妻離婚對“離婚房產歸子女所有”達成一致,但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前,任何一方均可撤銷贈與。
因一方撤銷贈與,致使該房子的權利不能再轉移至受贈人孩子,仍由原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觀點二:贈與不可撤銷
有觀點認為,離婚協議中財產贈與子女條款,實質是離婚過程中的財產分割協議,并非普通的贈與合同,是夫妻雙方在自愿平等協商的基礎上作出的關于財產分割的意思表示。
并且,基于身份關系的民事糾紛,不是簡單的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同時,基于撫養關系產生的財產補償關系,而不是普通的贈與合同關系,故不能撤銷。
因為房產屬于不動產,只有辦理登記才能發生物權轉移的效力,才能完成贈與過程。房產過戶實際是房產交付的必經程序,即只有辦理正式過戶手續才算正式交付。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涉及不動產的贈與,以辦理所有權變更手續為準。實踐中,很多夫妻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房產歸子女所有”,但是因為沒有及時辦理過戶,引發糾紛的不在少數。
小律建議:如離婚協議約定“房產歸子女所有”,千萬不要只停留在協議上,沒有辦理過戶的協議條款無效,應抓緊辦理過戶!
離婚協議是個比較特殊的協議,它具有人身和財產雙重性質。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在離婚過程中,考慮諸多因素而達成的一種解除婚姻關系的協議,對于協議中雙方約定將房產贈與未成年子女,不能簡單的當做贈與合同來看,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是財產性合同在財產轉移之前,只要不違背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或經過公證,都可以撤銷。
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既涉及財產,還涉及人身關系,不能與贈與協議等同,他不是贈與合同,不想有任意撤銷權,根據《合同法》第60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守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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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提問可能少了幾個字,完整提問應該是: 婚內財產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按照這個問題來解釋,只要“約定”內容條款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愿的體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離婚約定財產歸子女無效“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