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案件規定
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案件規定
1.在發現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后,指定兩名或者兩名以上的行政執法人員組成專案組專門負責,核實情況后向公安機關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書面報告,報經本機關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審批。
2.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主要負責人(即正職負責人或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移送或者不批準移送的決定。決定批準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決定不批準的,應當將不予批準的理由記錄在案。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科技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規范執法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政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等規定,結合我委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行政案件移送是指我委按規定向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司法機關移送行政案件。
第三條 對不屬于我委管轄的案件應當移送對該案有管轄權的其他行政機關。
對我委辦結的案件,需要其他行政部門追究行政相對人其他行政責任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其他行政機關。
第四條 我委辦理的行政案件,當事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條 行政案件移送由我委政策法規處會同相關業務處統一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條 因管轄權問題向其他行政機關移送行政案件,應當附送下列材料:
(一)行政案件移送書;
(二)涉案物品清單;
(三)案件證據材料原件。
以上材料由案件承辦業務處提供,政策法規處審核,經委主任辦公會議批準后,由案件承辦業務處負責移送。
行政案件移送書副本與案件證據材料復印件留存。
第七條 已辦結的案件,因需要其他行政機關追究行政相對人其他行政責任,而向其他行政機關移送行政案件,應當附送下列材料:
(一)行政案件移送書;
(二)涉案物品清單復印件;
(三)案件證據材料復印件;
(四)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處理決定書)復印件。
以上材料由案件承辦業務處提供,政策法規處審核,經委主任辦公會議批準后,由政策法規處三日內會同案件承辦業務處辦理移送手續,緊急情況下經委主要負責人批準及時移送。
行政案件移送書副本與案件證據材料原件、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處理決定書)原件留存。
第八條 涉嫌構成犯罪應向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案件承辦業務處應當立即指定二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專門負責,核實情況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書面報告,經政策法規處審核,經主任辦公會議審定后移送。
主任辦公會議決定移送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決定不移送的,應當將不予批準移送的理由記錄在案。
第九條 在移送犯罪案件至公安機關的同時,應當將移交案件材料一并報檢察機關,自覺接受檢察機關的監督。
第十條 向司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附送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書;
(二)涉嫌犯罪的主要證據(復制件),包括現場檢查筆錄、調查筆錄(當事人供述和辯解,受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物證、書證以及專業機構的鑒定檢驗報告等;
(三)案件調查報告;
(四)已作出行政處罰的,應當附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制件),有罰沒收入的,應附罰沒票據復印件;
(五)先行登記保存或沒收的物品清單(復制);
(六)其他有關涉嫌犯罪的材料。
以上材料由案件承辦業務處提供,政策法規處審核,經委主任辦公會議批準后,由政策法規處會同案件承辦業務處辦理移送手續。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簽收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后,我委應當自接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將涉案物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機關,并辦理交接手續。如不予立案,我委認為有必要堅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提請作出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復議,或者提請人民檢察院依法監督。
通過上述程序仍不能立案的,我委移送前未作出行政處罰的,應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 在查辦違法犯罪案件工作中,應當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法院建立聯席會議、情況通報、信息共享等機制,加強聯系,密切配合,各司其職,相互制約,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第十三條 案件承辦人員、政策法規處及相關業務處負責人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法定時限,各司其職;違反移送規定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創新委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實施。
看了一下你的資料,是涉嫌虛開發票案件。根據工作中曾經遇到過此類問題,回答一下 ,僅代表個人觀點。
要回答這個問題,需要明白幾個關鍵的政策規定:
第一:虛開發票案件涉嫌犯罪移送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18〕226號)規定,在新的司法解釋頒行前,對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0號〕第三條的規定執行。即虛開的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兩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這個政策規定,意味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向公安機關移送。
根據你提供的資料,案件已經達到移送標準。
第二:虛開發票案件移送公安后續處理
虛開發票案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稽查局能否再向行為人做出追繳稅款的《稅務處理決定書》?
《稅務處理決定書》是稅務機關對各類稅務違法行為依法調查、審理后,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作出補稅等有關納稅義務處理決定的法律文書。
它適用于稅務機關向當事人追繳稅款、滯納金及要求當事人履行義務等。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關于辦理偷稅、抗稅案件追繳稅款統一由稅務機關繳庫的規定〉的通知》第一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的精神,偷稅、抗稅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稅收法法規補稅。這部分稅款屬于國家應征稅款的一部分,對于其處理不能按一般贓款對待,不宜由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追繳后直接上交地方財政,應當由稅務機關依法征收。并辦理上繳國庫手續。”根據規定,稅務部門辦理與刑事案件相關的稅收案件時,應當按照稅法的相關規定獨立作出征收稅款的行政行為。
因此,虛開發票案件,如有應當追繳的稅款,在移送公安機關之前未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的,在移送公安機關后,可以依法《稅務處理決定書》追繳行為人不繳或少繳的稅款及滯納金。
政策規定很清楚的說明,虛開發票少繳的稅款,需要補繳 再移送司法前或者移送后,稅務機關都可以做《稅務處理決定書》追繳稅款。
這些政策規定,對于應追繳稅款及滯納金的處理 說明的很清楚。
那么稅務稽查局行政處罰決定,在案件移送前移送后如何處理呢?
根據《關于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意見》,第一條第(三)項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時將案件移送書及有關材料目錄抄送人民檢察院。
行政執法機關在移送案件時,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一并抄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原則上應當在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或者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或者免于刑事處罰后,再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
因此,對于虛開發票案件,在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前,未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移送后,是否需要再給予行政處罰,需要看司法機關的處理結論
如果司法機關已對涉案當事人判決追究刑事責任,則無需再進行行政處罰。
如果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或者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或者免于刑事處罰后,稽查局認為,涉案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總結一下:
稅務機關做了《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不影響案件的移送,只要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達到犯罪標準,就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但具體稅款數額及案件裁決依據,以法院認定的稅款數額為準。
看看這個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八條規定,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內,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立案標準和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規定,對所移送的案件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立案的,應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相應退回案卷材料。
《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是為了保證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懲罰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以及其他罪,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而制定的規定。 《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一條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案件規定“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