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判決書一方不簽字會生效嗎
不簽字就離不了婚,是以訛傳訛。
離婚判決書上不需要當事人簽名。需要簽名的是送達回證。若當事人拒絕簽收法律文書的,法院可采取留置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將法律文書送達給當事人,依法照樣發生送達的法律效力。
法院的判決,不可能因當事人的拒絕簽名而不發生法律效力。若如此,不想離婚者、通過不離婚而達到其他目的者太多了,每個人都不簽字,法律文書成廢紙一張,那么法院豈不是被這些不肯簽名者綁架,而失去國家機關的強制力?這是絕對不可能的。
另外,不光是判決書等法律文書的生效不受當事人是否簽名的影響,法庭的庭審筆錄也不受當事人是否簽名的影響。
很多離婚當事人在開庭后,誤解簽名就是同意離婚,從而拒絕在庭審筆錄上簽名。這也是錯誤的。庭審筆錄只是記載庭審的過程而已,并非己方同意離婚。
總之,法院的相關法律文書,你愛簽不簽,都不影響法律文書的法律效力。只不過給法院帶來些麻煩而已。
這是謠言,而且還是個不專業的謠言。
該謠言是因為大家對婚姻案件中一個特殊的法律制度的誤讀,婚姻案件有一特殊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也就是說,離婚案件在沒有特殊的情況下,僅代理人出庭,是不可以的。這與普通民事案件中是有區別的,在普通民事案件中,當事人不出庭,僅有代理人出庭是可以的,這僅是原因之一。
還有一個原因,我國負責辦理離婚的機構有兩個,一是民政局,另一個是法院,民政局離婚的前提條件是雙方均同意離婚,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在民政局是無法辦理的。如果選擇法院的話,同樣一方當事人不同意離婚,他就會回避法院的傳喚,找不到人,而法院對于這種涉及身份關系的判決會更加慎重。
另外,離婚案件在立案時,很多地方需要提供被告的居住證明,而這種證明材料是由社會給出具,但社會往往怕擔責任,都要求本人親自來出具,所以一方不配合的話,社會是不給出具的。
以上是在離婚案件中,如果一方不予配合,是很難實現離婚目的的,所以大家傳著傳著就變成了,一方不簽字就不能離婚。
離婚判決階段,已經是離婚案件中最后的一個階段了,也就是說,前面的種種困難另一方是配合的,或者說困難都已經解決了,到判決時就沒有什么困難了,在宣告判決時,確實需要當事人簽字,但不是簽在判決書上,而是簽在宣判筆錄及送達回證上,如果一方不簽字,有兩名法院工作人員在場的情況下,可以按拒絕簽字處理,是不影響判決書送達的。
再談個題外話,很多人問律師,在法院判決離婚,到哪里去領離婚證,這里給大家普及一個常識,前面說過了,辦理離婚的機構有兩個,一個是民政局,另一個是法院。在民政局的婚姻登記部門辦理的離婚手續,由民政局給發放離婚證,但在法院離婚的,法院只給送達判決書、調解書。這兩個部門發放的手續不同,但效力是一樣的。也就是說,法院判決書、調解書就相應于離婚證。
離婚判決書上是不需要對方簽字的,需要對方簽字的是法院的送達回執,如果對方拒不簽字的,由法院送達人員記明情況,可以適用留置送達。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判決后15天內沒有上訴的,一審的離婚判決書就發生法律效力。
二審的離婚判決一經做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對方拒不簽字的,也不影響判決書生效。
是啊。是真的啊。
那一年,法院判決我死刑并立即執行,但我拒絕在判決書上簽字,結果,我能夠活到了今天……
法律具強制性。不以任何人個人的意見而轉移的。醒醒吧。
不是的,法院的判決文書都無需當事人簽名。同時,法院的判決文書也不可能因為當事人拒絕簽名而發生法律效力,所以放心吧。需要簽名的是法院相關文件的送達回執,如果當事人不簽名,法院可以采取留置送達。離婚判決書,一審判決書送達15天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的,即告生效;二審判決一經作出,立即生效。
我想提問者可能是將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搞混了,協議離婚需要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后共同簽署離婚協議,并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而訴訟離婚并不需要原、被告雙方在法院判決上簽字確認,只要法院判決已經生效,你們夫妻之間就已經解除了夫妻關系,因為法院判決具有強制性。
對方拒絕簽字并不能改變什么,但是如果是一審判決,那么在法院判決下發后,有一定時間的上訴期(一般民事案件上訴期為15天),在上訴期內對方不服法院判決可以提起上訴,否則超過上訴期判決書就會產生法律效力,通過法院判決你們雙方的夫妻關系就已經解除,并且不再需要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
在離婚案已做出判決后就生效的你以為判決與合同書、協議書一樣嗎?這不是夫妻間達成的離婚協議書和合同書,不、判決書是法律行政執法部門對總個離婚案經過了調查、舉證后依法做出決定的正式決定,是受法律保的。判決書兩人之間簽定的合同書、離婚協議是有本質上的不同,正常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簽定的合同協議,任何一方沒有簽字都不受法律保護和無效的。如果你對判決有異議,要推翻判決,你可在判決簽收后的十五個工作日內向上級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只有上一級執法部門才有權重審判決,如果存在判決誤上級法院就會做出新的判決。 當然不是啦。
首先你這個問題問的就不是很嚴謹。因為正常情況下,離婚判決書上是不需要雙方進行簽字的。
我想你說的這個字應當是庭審筆錄,或者是調解協議吧?如果是判決書是不需要的。
判決是法院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來進行判決的,不需要當事人在進行簽字認可,如果對方不簽字,判決書也是生效的。只要法院已經判決雙方離婚,那就已經是正式離婚了,
如果法院一開始是調解的雙方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調解,或者堅持不離的話,那要看法院最終的判決結果,如果法院最終沒有判離,那么想離的一方還可以過半年之后再次起訴離婚,如果法院判離了,那這個判決書就已經相當于是離婚證了,不需要再去辦理離婚手續,也不需要雙方再簽字確認了!
判決書是由法院簽發,不需要訴訟當事人簽字確認。
在判決書送達時,如果一方當事人拒絕簽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其他法定方式進行送達。
另外,判決書并不一定就是生效的判決文書,一審案件的判決書,當事人不服判決的,可以在收到判決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訴訟的生效
判決的生效并不是因雙方當事人簽字才會生效的。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訴訟離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在確認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關于經法院判決離婚的當事人應否履行登記手續問題的解答》經法院判決的離婚其判決書即具有離婚證書之效,當事人得不再向登記機關登記和領取離婚證。
經調解離婚的案件,調解書生效同時,由承辦案件庭室出具《離婚證明書》;經判決離婚的案件在判決生效后,當事人憑本人身份證及生效裁判文書向法院提出申請,經核實后出具《離婚證明書》。
在辦理需要出具婚姻狀況證明的事宜時,只要提供法院出具的《離婚證明書》就可以了,不需要再向相關機關提供自己的判決書或調解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