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投資者協議重點
風險投資者協議重點
在資本寒冬的壓力下,很多創業者將拿錢放到第一位。但是融資必須要有底線,千萬不能隨意簽下對賭協議。那么,被稱為“魔鬼條款”的對賭協議有哪些風險呢?
第一,業績目標不切實際。創業者經常混淆“戰略層面”和“執行層面”的問題。如果對賭協議中約定的業績目標不切實際,當投資人注入資本后,常常會將創業公司引向不成熟的商業模式和錯誤的發展戰略。最終,公司將會陷入經營困境,創業者必定對賭失敗。
第二,創業者急于融資,忽視了內外部不可控風險。如果創業者急于獲得高估值融資,而且對于公司的未來發展過于自信,常會忽略了公司內部和外部經濟環境的不可控風險,認為自己與投資人的要求差距小甚至無差距,做出錯誤的對賭約定。
第三,創業者忽略了控制權的獨立性。忽略控制權的獨立性是大多數創業者都會犯下的錯誤。創業者與投資人本應當互相尊重,但是不排除投資人因為某些原因向目標公司安排高管,插手公司的日常經營和管理。在這種情況下,公司的業績是好是壞都會受到投資人左右。因此,簽訂對賭協議后,怎樣保持公司控制權的獨立性還需要創業者做好戒備。
第四,對賭失敗失去公司控股權的風險。條件溫和的對賭協議還好說,如果遇到對企業業績要求極為嚴苛的對賭協議,創業者就有可能因為業績發展低于預期額失去公司的控制權。
認識到對賭協議的風險以后,我們就知道為什么說對賭條款是要堅決避免的“魔鬼條款”了。
對風險投資者來說,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條款,在投資合同書中,風險企業家和投資者雙方必須明確下面兩個基本問題: 一是雙方的出資數額與股份分配,其中包括對風險企業的技術開發設想和最初研究成果的股份評定; 二是創建企業的人員組織和雙方各自擔任的職務。
為了保護風險投資者的權利,合同中通常要有以下規定: (1)風險企業定期向投資家提供財務報告和其他重要的經營情況的報告; (2)風險投資家應在公司董事會中占有一定的席位; (3)風險投資家有拒絕進一步投資的權利和出售股份的權力; (4)風險投資者有參與企業年度業務計劃、重大開支和管理人員工資的審批權; (5)風險投資者的公司出售和第一次上市發行的決策權(否決權),反股權稀釋條款; (6)有的風險投資家還會要求企業以已有的資產為抵押或優先清算權。
你好!對賭協議有以下風險:
第一重風險:不切實際的業績目標
企業家和投資者切勿混淆了“戰略層面”和“執行層面”的問題。“對賭機制”中如果隱含了“不切實的業績目標”,這種強勢意志的投資者資本注入后,將會放大企業本身“不成熟的商業模式”和“錯誤的發展戰略”,從而把企業推向困境。
第二重風險:急于獲得高估值融資
企業家急于獲得高估值融資,又對自己的企業發展充滿信心,而忽略了詳細衡量和投資人要求的差距,以及內部或者外部當經濟大環境的不可控變數帶來的負面影響。
第三重風險:忽略控制權的獨立性
企業家常會忽略控制權的獨立性。商業協議建立在雙方的尊重之上,但也不排除有投資方在資金緊張的情況下,向目標公司安排高管,插手公司的管理,甚至調整其業績。怎樣保持企業決策的獨立性還需要企業家做好戒備。
第四重風險:業績未達標而失去控股權
企業家業績未達標失去退路而導致奉送控股權。一般來說,國內企業間的“對賭協議”相對較為溫和,但很多國外的投資方對企業業績要求極為嚴厲,很可能因為業績發展過于低于預期,而奉送企業的控制權。
整治非法集資是一個大的方向,但在一邊整治一邊扶持的市場環境下,我們這些投資者如何看清合同,這需要投資者要具備一定的基礎知識,還有清晰的邏輯……投資者一定要投資自己熟悉的行業,盡量不要做跨界的投資,還有看投資的人,在我們沒有看的見項目的未來的時候,首先考慮的是操作項目的人(一流的產品二流的人也做不好,二流的產品一流的人也可以做好,產品是在做的過程中不斷的調試……)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情,投資需謹慎,或可以找一些專業的機構來合作……
我個人認為不合理,因為每一位醫護人員他們手里都掌握著良心或道德準責。病人的生命就掌握在他們手里。我認為簽訂這種風險協議就等于和那位主刀手簽訂他的良心或道德協議。病人和家屬沒一點主導作用,隨他所欲…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風險投資者協議重點“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