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補償標準2024
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補償標準2020
謝邀。
先說結論,當然需要。而且根據不同的情況,甚至企業沒有不續簽的權利。我們逐一來分析。
1、在簽定二次勞動合同以內,到期后給予勞動者補償后,企業可以與勞動者不續簽。
根據勞合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及其實施條例之規定,企業在勞動者勞動合同到期后,選擇不續簽的,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補償標準為N。即,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不足六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補償,六個月以上不足一年的按一個月的標準補償。補償金的月標準是指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到期后不允許企業不續簽,而要自動延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當勞動者處于以下幾種情況時:
受職業病危害未進行離崗檢查的、工傷的、醫療期內的、女工三期的、工作時間達十五年以上且距退休不足五年的等情況,到期后企業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應當自動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具體內容可參見相關法條)
延續的情況消失后,企業可以與勞動者不續簽,但仍需支付補償金,補償金的標準同上。
3、到期后沒有不續簽的權利,必須經員工同意且須支付補償金的方可不續。
如果已經簽定兩次勞動合同,當第二次合同到期后,企業已經沒有權利決定是否與員工續簽了,而且要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這時的決定權在勞動者手中,如果企業想要與勞動者中止勞動關系,必須與員工協商一致,否則只能違反解除,支付賠償金。
如果勞動者選擇就要續簽,那就要看企業的談判功力或支付的金額了!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勞動合同到期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到期當月不算在內。根據你的提問,4月份到期,那么1月、2月、3月份工資是其中的一部分,4月份工資不算在內。
2月、3月份在疫情期間,在前十二個月工資中占比不大。
但是,單位可以提出以最低工資作為經濟補償的標準與你協商,你不要誤認為是單位的決定。如果你感受到單位的壓力同意了,就表示已經協商一致。
第一次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是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但是,第二次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能不續簽,否則就是違法終止了。
總之,單位不能單方決定以最低工資為標準進行補償,除非你同意。
合同期滿,已經工作十五個年頭,個人不想和公司續簽合同,是否有賠償?
1、合同到期,因為你不同意續約的,單位無需支付補償金。相反,單位不同意和你續約就要支付補償金。
2、建議你可以簽署同意續約,如果你真想走了,履行提前一個月通知義務就是了,對你不損失什么。萬一,單位也有不和你續約的意思,你不同意續正中單位下懷。而你同意續約,但單位本意不和你續約,此時就會來找你談解約的事情,你就可以要求獲得補償了。
先來回答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是否應當續簽勞動合同。答案是肯定的,而且用人單位應當保持原條件或提高待遇的方式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如果是勞動者自己不愿續簽,則用人單位無需補償。如果是用人單位不愿續簽或降低原條件與勞動者續簽導致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那么,如果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又以何標準支付呢?簡單陳述如下,感興趣的可以查看本人發布的關于經濟補償金的小文章。
先對比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與社平工資,如果超過社平工資的三倍,則按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工作幾年支付幾個月,最多支付十二個月。如果低于社平工資的三倍,則按月平均工資支付,工作幾年支付幾個月,上不封頂。工作年限不足半年的,按半個月計算。
另外,經濟補償金支付多少,允許雙方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勞動者應當及時申請勞動仲裁,避免過時效。
個案有別,具體情況還需具體分析。以上,供參考。
根據服務單位工作年限n計算,可獲得n個月補償。如果工資是社平3陪以上,最多只要12個月補償
題主你好,
合同期滿,公司不再續訂合同,不僅可以領取經濟補償金,也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以下是參考法規和條例: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及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之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后,如公司不同意與續簽勞動合同,可要求公司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條例》規定,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但是要注意以下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條例》
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第五十一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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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補償標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員工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合同,公司應對員工給予補償,標準為一年工齡補償一個月基本工資。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補償標準2020“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