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訂立的合同是無效還是可撤銷
一般而言,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也就是說,合同的簽訂必須是當事人雙方都明確表示的意思為參照物的,只有這樣的合同才是有效的合同。以欺詐方式簽訂的合同往往都是無效的。
一、欺詐訂立的合同是無效還是可撤銷?
因欺詐訂立的合同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可撤銷可變更合同情形有哪些
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定,我國可撤銷或可變更合同的種類有:
1、可變更或可撤銷合同中受損一方行使撤銷權或變更權的合同,是指權利人即受欺詐、脅迫方以及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乘人之危方的撤銷權。
《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二)顯失公平的。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但是,受欺詐、脅迫以及被乘人之危方的行為是無效還是可撤銷?《民法通則》將其規定為無效的民事行為,而《合同法》將其規定為除損害國家利益的外,為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權利人即受害方有選擇民事行為效力的權利,可以保持其繼續有效,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該民事行為而歸于無效,進一步體現了合同自由的原則。
2、與善意相對人訂立的可撤銷合同,是指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對人在對方為追認前行使撤銷權而形成的可撤銷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此時,善意一方行使撤銷權,便形成了可撤銷合同。
3、贈與人行使撤銷權形成的可撤銷合同。《合同法》第192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在法定情形之下,可以單方行使撤銷權利,使民事法律行為溯及地消滅,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恢復到未發生時的狀態。其目的在于保護權利人即贈與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關系的穩定。
三、合同被撤銷后有什么法律后果
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依合同法規定解決合同糾紛爭議被仲裁裁定或被人民法院判決合同無效或者合同被撤銷,會產生以下法律后果:
1、返還財產。返還財產是在合同被依法裁定無效或被撤銷后,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都享有的請求對方返還自己投入的財產權,而接受的一方則依法負有返還的義務,要求返還的權利和應返還的義務,是指雙方均應恢復合同履行前的狀況而絕不是指未履行合同的損失。
2、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指合同被依法裁定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所遭受的損失。
賠償損失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在負有返還義務的一方不能返還財產的情況下,通過賠償損失的方法恢復合同履行前的原狀;另一種因合同被裁定無效或被撤銷后雙方所受的損失,按責任大小承擔賠償的比例。
3、行政處罰。合同在無效的情況下,可能產生追繳財產,被處以行政罰款等處分。如果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出于惡意串通,以損害國家、集體、社會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為目的,因此而取得的財產屬非法所得。非法所得應依法追繳,并課以相應的行政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應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關于“欺詐訂立的合同是無效還是可撤銷”律師已經為大家講完了,合同的簽訂并不是當事人,雙方只要簽上字就能夠生效的,我國合同還有無效合同與有效合同之分。只有一張合同合法的規定,簽訂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是受到國家約束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