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競業協議怎么跳槽?
企業在招人的時候,希望人選有同業經驗,從競爭公司挖人是有效率的方式。人選也因為特殊的行業經驗,在跳槽時優先選擇的也同業公司。
簽了競業協議怎么跳槽?
首先林律師為大家講解一下敬業協議的內容:
競業限制源于《公司法》中的董事、經理競業禁止制度。目的是為防止董事、經理等利用其特殊地位損害公司利益。競業限制的人員一般為:
1、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2、高級技術人員:高級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等容易接觸到商業秘密的人員。
3、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其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人員,如市場銷售人員、財務人員、秘書等。
通常會在核心人員入職時就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避免員工離職時不簽或拒簽.員工離職后,企業要支出合理補償作為競業限制金,員工也要履行相關義務,在特定期間不去相關領域從業。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競業禁止協議,累計或者連續三個月沒有支付補償金,競業禁止協議自動失效,則可以找同行業的工作。
也就是說對于簽了競業協議的員工,在其離職后企業是需要向員工支付一定的競業限制金的,若企業連續三個月沒有支付補償金,則競業禁止協議自動失效。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那如果簽了競業協議仍舊想跳槽怎么處理呢?
辦法一:高階的人員離職時,建議和公司進行良好的溝通,解除競業限制。企業在員工離職的時候解除競業限制,企業無需支付競業限制金,也視為對離職員工的一種友好。
辦法二:如果在離職時和原公司無法解除競業限制協議,且企業已經按約定支付了競業限制金,建議離職員工就應該履行相關責任和義務。盡管對個人的職業發展連續性有影響,但違約責任的風險很大,愛惜羽毛的高階人員離職之后,身背競業限制,只能GAP一段時間,或者只能轉行或去創業。
辦法三:既沒有解除競業限制,也不影響加入新公司。理論上來講,原公司不追究不代表沒有風險。關鍵在于把握競業限制的核心,不能損害公司的利益,這也是對職場人非常重要的誠信考驗。
現在的工作多是知識密集型工作,一紙合同根本無法禁止員工的思想,如果人在曹營心在漢,還是無法約束的,現在的婚姻的離婚率都居高不下,職場上互相折磨更不可持久。一個人的道德感和報復心與受教育程度無關。一旦員工有強烈的二心,再強行為了一紙協議在一起,無疑是人力資源的浪費。我看過互相折磨的狀況,最兩敗俱傷的現象是:公司和員工簽了競業協議,候選人想跳槽受到約束,積極性受到很大影響,既不想好好干,又不愿意承擔賠償代價,于是消極怠工,做出很多不利于工作和公司的行為,最后公司不得不開除此員工。而員工的職業口碑也被自己破壞,失去了市場價值。競業不僅是對候選人個人的約束,競業階段不讓員工跳槽,就需要公司補償員工,對已經毫無貢獻,甚至負貢獻的員工繼續支出高額費用,對企業也是沉重的經濟負擔。
所以總的來說競業協議要謹慎簽署,一旦簽署協議,就要履行協議內容。即便是一定要跳槽去同行公司,也要積極和本家公司溝通,爭取盡可能的解除協議。千萬不要冒著被起訴的風險跳槽到對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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