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保修內容與保修期限
房屋的保修內容與保修期限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國家建設部《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中的規定,房屋質量必須有保修期,不同部位保修的期限是不一樣的。
二、住戶正常、正確使用的情況下,房屋各部位、部件相應保修期內的質量問題,由建設單位負責,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
三、各個部位的保修期限:
1、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一般為50年);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外墻滲漏:保修期為5年;
3、電氣管道、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的保修期為:2年;
4、墻面、頂棚抹灰層大面積脫落保修期為:2年;
5、門窗保修期為:1年;
6、管道堵塞保修期為:2個月。
四、不屬于質量保修的:
1、應使用不當造成的質量問題;
2、不可抗力造成的損毀;
3、用戶自行添置、改動的結構、設施、管道、線路設備及其他裝飾裝修項目。
謝謝閱讀!我是搬磚的浪子,希望我的回答對大家有所幫助~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存續期少于《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屋面防水
3 年;墻面、廚房和衛生間地面、地下室、管道滲漏
1 年;墻面、頂抹灰層脫落 1 年;地面空鼓開裂、大面積起砂 1 年;門窗翹裂、五金件損壞 1 年;管道堵塞
2 個月;供熱、供冷系統和設備 1 個采暖期或供次期;衛生潔具 1 年;燈具、電器開關 6 個月;其他部件、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與用戶自行約定。二、房屋質量保修辦法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在保修期限內發生的屬于保修范圍的質量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承擔責任。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根據《建筑工程條例》第四十條相關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而該條中所稱設計文件規定的合理使用年限是指:特別重要和紀念性建筑為100年、普通房屋和構筑物,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國家房屋保修年限規定具體規定:
(一)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二)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三)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四)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五)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1.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
5.裝修工程為2年。
擴展內容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其他有關規定:
1.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2.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應當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后,應當到現場核查情況,在保修書約定的時間內予以保修。發生涉及結構安全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緊急搶修事故,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后,應當立即到達現場搶修。
3.發生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應當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單位實施保修,原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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