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病逝撫恤金
公職人員病逝撫恤金
公務員病逝領取40個月的撫恤金,正常家庭一般歸死者配偶所有。撫恤金不作為遺產,其歸屬死者有遺囑的按遺囑辦,沒有遺囑的歸配偶所有。
我們這里規定不火化什么待遇沒有。
公職人員過世后,一次性撫恤金根據死亡原因不同而不同。《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11]192號)對此作了明確規定。 1、烈士或因公犧牲的,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2、病故的,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喪葬費:根據甘人事〔1999〕123號文件精神,從1999年10月起,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在職人員)人員死亡喪葬費調整為1200元。依據公務員死亡的原因,撫恤金支付的標準是不一樣的。具體如下: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調整為:1、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2、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擴展資料我國撫恤金主要有兩種:一為傷殘撫恤金,發放對象為革命傷殘軍人、因公致殘的職工等;工人、職員因工負傷被確定為殘廢時,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退職后,飲食起居需人扶助者,發給因工殘廢撫恤費,至死亡時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退職后,飲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發給因工殘廢撫恤費,至恢復勞動力或死亡時止。二為死亡撫恤金,發放對象是革命烈士、因公犧牲人的家屬。公民依法獲得政府發給的撫恤金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工人、職員因工死亡時,按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人數,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至受供養人失去受供養的條件為止。此外,我國還規定有革命傷殘軍人撫恤費,革命軍人犧牲、病故撫恤費,國家工作人員傷亡、病故撫恤金等。
事業單位的人員和公務員的喪葬費標準是一樣的標準,按照職工死亡時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月數計發。具體而言,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家中有老人和小孩無生活來源的人發放遺屬補助費月400元左右,10個月的工資撫恤金既死亡前一個月的工資標準。如果老人和小孩都有收入來源就不發了,就是10個月的工資和喪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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