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
簡述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
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的主要區別包括:構成要件不同:盡管表見代理屬于廣義的無權代理,但其構成要件不同于狹義的無權代理。狹義的無權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本無代理權而從事代理行為,且其無權代理行為也不可能使相對人信賴其有代理權。因此,狹義無權代理也可以稱為“純粹的無權代理”。而在表見代理的情況下,無權代理人所從事的無權代理行為,使善意相對人有正當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法律效果不同:在狹義無權代理的情況下,本人享有追認權。狹義無權代理行為必須經過本人追認,才能對本人產生效力;如未經過本人追認,本人對該無權代理行為不承擔責任。因此,無權代理行為能否發生效力根本上取決于本人是否追認。在本人沒有正式追認之前,無權代理行為處于一種效力待定的狀態。正是從這個意義上,狹義無權代理行為在性質上屬于效力待定的行為。而在表見代理的情況下,無權代理行為無需經過本人的追認就可以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因此,一旦無權代理行為符合表見代理的要件,則本人便不享有追認權,即便該無權代理行為違反了本人的意志或利益,本人也不能否認該行為對其產生的拘束力,必須對之承擔責任,因此,表見代理不屬于“效力待定的行為”。 本人是否有權否認無權代理的效果:表見代理不同于狹義的無權代理之處在于本人不得享有追認權,也就是說,只要相對人提出符合表見代理的要件、主張表見代理的效力時,根本不考慮本人是否追認的問題。本人即使不追認,也不影響表見代理的構成。拓展資料:無權代理有廣狹二義。廣義的無權代理包括:(1)狹義無權代理;(2)越權代理和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3)表見代理。狹義的無權代理,是指未經他人委托授權,又沒有法律上的根據,也沒有經人民法院或指定單位的指定,而冒用他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這三種無權代理形式相互之間既有相同點又有差異。第一種和第二種的區別是:前者是根本不存在代理權,后者是代理人本來有代理權,只是超越了代理權限或者代理關系已終止。但它們的效力均是處于待定狀態。第二種和第三種的區別是:前者效力待定,后者系有效代理,但兩者都不是根本沒有代理權,它們或者是超越了代理權限,或者是代理權已終止,或者是有某些事實足以表明行為人有代理權。
無權代理應該是表見代理的基礎,欠缺代理權,法律效果是效力待定。表現代理是有代理權的外觀,善意第三人可以信賴,從而應該由本人負責的形式。
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不具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與第三人進行法律行為。
其外表特征與正常代理即有權代理并無差別,僅僅欠缺發生代理權的根據。學理上一般將不具有代理權而已他人名義實施法律行為的情形分為兩類,一為無權代理,一為表見代理。廣義的無權代理包括表見代理,而狹義的僅指前者。區別:1、發生無權代理,純因行為人之過失,本人并無過失行為,即行為人冒充代理人或越權代理所致,而發生表見代理,系本人過失所致,即本人的行為不僅使得行為人能以代理人的身份去與相對人實施行為,而且更主要的是足以使第三人確信行為人你能以代理人的身份去與相對人實施行為,而且更主要的是足以使第三人確信行為人已獲得本人的授權,這是二者最主要的區別。2、無權代理中,相對人主觀上的狀態在所不問,即相對人是否知道行為人為無權代理,不影響無權代理的成立,而表見代理中,第三人必須是善意的,即其確信行為人已獲本人的授權,能以本人名義進行法律行為,否則不能構成表見代理。
應該是表見代理吧,表見代理是實際無代理權,但是第三人認為代理人有代理權,如果當事人不同第三人說明代理人為無權代理,法律將保護第三人的利益,把代理人的代理視為有權代理。而無權代理就是沒有代理權的代理人去代理,不會被視為有權代理,但是經過當事人追認可以視為有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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