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喝酒責任劃分
在一起喝酒責任劃分
根據具體情節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一,一起喝酒的人是否有勸酒等過錯,第二,發生的意外是否因飲酒有直接關系。第三,發生的意外與飲酒是否有因果關系。
不當勸酒、強行勸酒會產生損害后果。如果由于不當勸酒產生了損害后果,除了飲酒人自己負責自擔風險外,勸酒人也要承擔相應的民事甚至刑事責任。過量飲酒會對身體造成傷害是一個基本常識。任何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均須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如果飲酒者對勸酒不加拒絕而造成飲酒過量,并對自己的身體或他人造成傷害,應當首先由他個人負責。即應首先實行飲酒人的自己責任原則。所以在責任分配時,一般認定由醉酒人承擔主要責任,勸酒人承擔次要責任,即勸酒人一般應在10%至30%的范圍內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起喝酒的人承擔多少責任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認定的,如果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那么不用承擔責任,如果沒有,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如下:
1、第二十四條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2、第二十五條 損害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
3、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擴展資料
喝酒出意外 酒友也擔責
2014年7月的某日凌晨,南沙的蘆某和好友陳某到郊外喝酒,回來時蘆某開著無牌摩托車搭載陳某。行至高沙大橋,車頭與挑著籮筐靠路邊行走的黃某相撞。導致黃某受傷后不治身亡。后黃某的家屬將蘆某和陳某同時起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共賠償50萬元。
陳某覺得很冤,自己只是坐在后排的乘客,為何要負責。死者家屬則認為,陳某明明知道蘆某喝了酒開車,卻不勸阻,應該負連帶責任。
經南沙法院判定,被告蘆某對交通事故負全部賠償責任。而陳某對于蘆某的酒駕行為確實存在縱容情形,對有可能發生的交通事故持輕率、放任的態度,所以也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鑒于陳某的過錯程度輕微,認定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支付10%的賠償。
參考資料來源:
喝酒后一人出事故,其他幾人是否有連帶責任要根據以下情況來認定:
1、根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多數情況下應由發生人身損害的飲酒人自負損失。
2、但如果發生以下情況,則共同飲酒人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首先是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其次是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第三,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最后,酒后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現在法律已明確規定,一起喝酒的人出了事情要負有一定的責任,責任還是挺大的,所以如果和朋友喝酒一定要注意千萬不要喝多,一旦出事要負法律責任,責任大小還是要看酒后的事故大小來定的
和人一起喝酒中,如果飲酒出事,有四種情況勸酒者需承擔法律責任:
1、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3、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喝酒喝死人在一起的人承擔的法律責任,需要根據情況分析:
1.強迫勸酒的人。通過故意灌酒,言語刺激性勸酒等方式強迫對方喝酒,并且在對方已經醉酒或違背其意愿的情況下,依然勸酒等,此種人要對被勸飲酒者發生的任何后果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 明知對方不能喝酒或喝酒可能對對方身體造成傷害的情況下仍勸其飲酒的人,此種人要對對方因飲酒誘發的疾病以及因飲酒而發生的危害后承擔法律責任;
3.共同飲酒后未勸阻飲酒者駕車離去,這種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的,同飲者不僅要對因事故受害的對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4.共同飲酒后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的人,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自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因此出事的共同飲酒者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唆使飲酒者酒后駕車的人,不但要對發生交通事故的后果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還有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同犯罪,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6. 醉酒者喪失意志的情況下,共飲者有安全護送的義務,否則出事后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19條規定,公民由于過錯(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_除此之外,嚴重的情況下還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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