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訴流程怎么走
民事起訴流程怎么走
自己去法院起訴流程:1、撰寫民事起訴狀,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向人民法院遞交;2、案件被受理后,法院會給你一份繳費通知書,按照指示向指定銀行繳納訴訟費用,再將銀行給你的繳費單據拿到法院換票;3、等待法院通知開庭,一般會給你發開庭傳票的;4、按照傳票指示的時間、地點出庭參加訴訟;5、開完庭等待判決結果。
法院開庭到審判需要的步驟是:
1、宣布所審理的案件,查明當事人的姓名、年齡、籍貫、住址和職業;
2、如果當事人、證人、鑒定人有未到庭的,法庭在聽取到庭當事人的意見后,即酌情決定案件是進行審理或者延期審理。決定延期審理的案件,應當酌情確定開庭日期、時間和地點,并再送達傳票或通知書。決定進行審理的,即查明已到庭的證人、鑒定人的姓名、年齡、籍貫、住址和職業,及其與當事人的關系,告知作證和鑒定在法律上應負的責任;
3、接著審判員告知當事人應有的訴訟權利,宣布法庭組成人員和擔任法庭記錄的書記員的名單,并訊問當事人要不要聲請回避,當事人聲請審判人員回避的,由院長裁定;聲請書記員回避的,由法庭裁定。駁回聲請回避的裁定不準上訴。為了使審理案件工作順利進行,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和書記員如果認為自己對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有回避必要的時候,應當主動提出自己的意見,分別由院長或法庭裁定。
按相關法律規定,對于民事訴訟的程序,起訴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同時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起訴狀記明的事項應當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
另外,對于民事糾紛,適家調解的,人民法院會進行調解,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接受調解,解決糾紛,對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的,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無論是什么糾紛起訴的流程是一樣的,需要準備好起訴狀證據材料提交法院,立案法院經過審查以后,在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受理后我向原告被告發送開庭傳票,告知開庭的時間之后就是開庭,雙方進行舉證質證和法庭辯論,如果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會作出判決。簡易程序為三個月,普通程序為六個月,也就是說從立案到拿到判決書是3到6個月的時間。
當事人去人民法院起訴需要有一定的流程,具體如下:一帶起訴狀,并按對方的人數,提交相應的副本。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相應的證據。三立案庭在當事人手續齊備后,在法定的時間內,給予立案或不予立案通知。四立案后,當事人應該在七日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費用。
民事訴訟的起訴與受理程序
一、必須符合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原告須向法院提交的材料:
1、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起訴狀須經原告的親筆簽名(原告是自然人)或蓋章(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組織)。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注: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聯系電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聯系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2、與所訴事實有關的書面證據(包括其他形式的證據);
3、原告是自然人,提交其戶籍、身份證明材料;原告、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分別提交其工商登記資料或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三、法院對個別情形的處理:
1、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人員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4、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5、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7、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四、法院收到起訴狀后:
1、人民法院審查立案中,發現原告證明其訴訟請求的主要證據不具備的,應當及時通知其補充證據。收到訴狀的時間,從當事人補交有關證據來之日起開始計算。
2、對經審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原告堅持起訴的,法院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3、經審查認為起訴符合受理條件的,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決定立案或者報庭長審批。重大疑難案件報院長審批或者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4、起訴經審查決定立案后,法院應當在7日內立案:編立案號,填寫立案登記表,計算案件受理費,向原告發出案件受理通知書,并書面通知原告預交案件受理費。
5、決定立案后,立案庭在二個工作日內將案件移送有關審判庭審理,并辦理移交手
續,注明移交日期。經審查決定受理或立案登記的日期為立案日期。
行政訴訟的起訴與受理程序
一、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
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為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為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二、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5、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6、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7、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8、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9、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三、必須符合的條件:
1、原告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于人民法院收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四、應提交的書面材料
參照民事訴訟。
五、法院收到起訴后
經審查,應當在7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刑事自訴的起訴與受理程序
一、必須符合的條件:
1、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有五項:”侮辱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誹謗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輕微刑事案件;
有八項:1)、”故意傷害案(輕傷)”;2)、”重婚案”;3)、”遺棄案”;4)、”妨害通信自由案”;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6)、”生產、 銷售偽劣商品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8)、屬于刑法分則第4章、 第5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罰的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4、屬于本院管轄的;
5、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訴的;(注)
6、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注:如果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因受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告訴,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告訴,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因前款規定的原因,被害人不能告訴,由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告訴的,代為告訴人應當提供與被害人關系的證明和被害人不能親自告訴的原因的證明。
二、人民法院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1、不符合上述1-3項條件的;
2、證據不充分的;
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后,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
7、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后,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三、自訴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訴狀:
1、自訴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
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告人是二人以上的,自訴人在告訴時需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2、內容:
1)、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聯系電話;
2)、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后果等;
3)、具體的訴訟請求;
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狀時間;
5)、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
四、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者口頭告訴第二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并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
首先,你要寫好訴狀,交到法院的立案庭,立案庭法官在七日內會通知你是否立案。當然,你可以選擇口頭起訴或者書面起訴。 立案庭會根據法院是否有管轄權來作出決定。
決定立案,將在7日內預收案件的受理費,并在立案后2日內交審判庭。法院無管轄權,將會做出,建議你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如果你依然堅持繼續起訴,法院將裁定“不予受理”。
接著,就是庭審程序。
首先,會有審理前的準備程序,包括:1。5日內送達起訴狀副本,被答辯期為15日;2。合議庭成員確定后3日內會通知當事人;3。開庭3日前會通知當事人或者訴訟參與人開庭時間及地址,公告開庭事項。 然后是開庭審理程序。內容大致有這些:
1。查明確認當事人身份、宣布開庭;2。法庭調查;3。法庭辯論;4。當事人陳述最后意見。 最終的審理結果,將會有3種:1。裁定駁回起訴或者終結訴訟;2。判決,包括當庭宣判和擇日宣判;3。調解,也包括當庭調解和另定日期。
大致的流程就是這樣,訴訟會因具體案情有所變化。
民事訴訟是一個復雜的、多方參與的司法活動,站在不同角度其需要注意的側重點也是不同的。下面簡要介紹一下一般意義上的民事訴訟庭審流程及不同角度需注意的事項:
一、民事訴訟庭審的基本流程簡介
1. 核對信息,宣布法庭紀律
書記員核對雙方信息,宣布法庭規則和法庭紀律。
2. 報告庭前準備情況
法官入庭和書記員報告庭審前準備情況。(現在有改革試點的地方會有法官助理的出庭,其一般與書記員一道并坐在書記員旁邊,有的地方則是在審判臺附近安排法官助理)
3. 宣布開庭
審判長(獨任審理的則為審判員)先敲擊法槌,然后宣布:……一案,……人民法院現在開庭!
簡單介紹審判人員情況,告知雙方訴訟權利義務,并征詢雙方是否申請回避的意見。
4. 法庭調查
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一般按當事人陳述(原告宣讀起訴狀、被告宣讀答辯狀)、歸納小結(爭議焦點)、當事人當庭舉證(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等)、當庭質證、法庭認證的順序進行。
5. 法庭辯論
法庭調查結束后,審判長宣布進行法庭辯論,當事人應當圍繞各自的訴訟請求或者訴訟主張,就法律的具體適用問題展開辯論。
6. 陳述最后意見
法庭辯論結束后,由當事人或委托代理人陳述最后意見。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指引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作最后陳述。
7. 宣布休庭
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宣布休庭(一般是擇期宣判,當庭宣判也有,但比較少),然后敲擊法槌。宣布休庭前法官可能還會詢問是否愿意調解,如果愿意則進行調解(或庭后進行調解),調解成功則制作調解協議書并交由當事人簽字確認;調解不成,宣布休庭。
一民事訴訟庭審中需注意的事項
一、當事人角度
1. 在開庭前一天和律師碰面,或者提前30分鐘到法院和律師見面,代理人會告訴你法庭程序怎樣進行,如何回答法官的問題。這有助于緩解你的緊張情緒及案件審理的順利進行。
2. 注意梳理案件的具體細節問題(特別是關于證據的),這些法官在法庭上可能會問到。這些細節問題可能會影響法官對于事實的認定,并最終決定案件的勝負。
3. 注意攜帶身份證及傳票,不然你無法進入法院或者找不到具體開庭的法庭。
4. 帶上所有相關文件的原件(尤其證據)以備法庭審核。
5. 關閉手機或者調至靜音(有的法院專門要求收集需放置在特定儲存柜中)。
6. 回答法官問題的時候,要針對具體問題回答,簡明扼要,不要回答與提問無關的內容,也不要重復已經講過的話。回答問題不要帶個人情緒,以免對法官產生負面影響。
7. 有些案子法官傾向調解,會首先告訴當事人最壞的結果,從而降低當事人的期望值,以便順利達成調解的目的;這時候不要被這些結論所迷惑,而是要聽聽律師的意見。
8. 開庭結束后,注意看開庭筆錄,發現和自己表述不一致的地方要提出并讓書記員修改。
二、站在法官或法官助理、書記員的角度
1. 部分民事案件庭審前一般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再組織開庭,以更好地解決矛盾,同時也能提高辦案效率。
2. 對于比較復雜、證據爭議比較多的案件,可先組織證據交換(一般由承辦人或法官助理負責),減少庭審負擔,提高庭審效率。
3. 由于部分基層法院法官力量配備不足,每個法官及書記員的工作量較大,實踐中也有可能出現簡化庭審程序(速裁案件等)的情況。而對系列案件或群體性案件,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也可以利用代表人訴訟以提高效率。
4. 對證人證言的舉證、質證,需注意提前詢問原被告,并固定相關聯系點,并且確保證人沒有旁聽庭審,否則有可能會喪失證人資格或證言的證明力。
5. 對一些存在信訪、涉群體利益或者可能產生惡性時間的案件,處理過程中要注意言語態度,避免矛盾激化,及時向院領導匯報,請求增派警力,既可以保障庭審順利,也可以保護自己。
6. 對爭議焦點的概括要具體明確,一個具體明確的焦點可以更好地指引原被告雙方對此進行舉證質證與辯論,有利于案件事實的進一步查實與裁判的準確,要盡量避免使用諸如“原告請求是否有法律及事實依據”“原告請求能否支持”等大而空的語句。(以上僅代表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民事起訴流程怎么走“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