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單位處罰施工單位罰款
建設單位處罰施工單位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規定,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若建設單位未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就開工建設,即是屬無證施工違法建設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規定:未按相關規定申領施工證進行施工,建設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可以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責令停工,并可處以工程總造價0.5%至2%的罰款;根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對施工單位可以給予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工程安全、質量、進度,建設單位必須依據施工合同,對工程安全、質量、進度全程進行有效控制。若建設單位違背合同,依仗自身的優勢,任意對施工單位采用罰款的手段,恐會激怒參建單位各方不滿的情緒。若建設單位對施工單位安全、質量、進度管理違反合約,不依據合同進行處罰,必然會助長施工單位違規施工的歪風邪氣。本人遇到一家建設單位,開始對施工單位違規還依據合同及時罰款,爾后,為了趕進度,對施工單位安全、質量違反合同均不處罰,最后導致施工單位任性施工,抓進度不上人,抓安全、抓質量均借口趕進度。弄得建設單位哭笑不得。分包單位進度上不去,退場更換施工單位也換不了,任由施工單位擺布。
肯定是建設單位挨罰,設計、施工、監理等部門連帶受罰,至于誰罰,要看缺少什么手續,缺規劃由規劃局罰,缺消防審查由消防隊罰,其他土地審批、白蟻防治、防雷等等手續時都有相應主管部門處罰,處罰的方法一般是責令立即停工并限期補辦手續、依照各部門的相關文件進行罰款、追究相關責任人的相關責任,停止執業或吊銷執業資格等等,涉及違法的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門進行查處。
如果合同中約定的罰款項目,施工單位違約后,可以根據罰款項目進行罰款,否則,無權罰款。
《建筑法》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建設單位罰款幾乎成了工程界一個不成文的慣例,但是,這個問題值得探討:首先,我國《行政處罰法》第8條規定: 罰款屬于行政處罰的一個種類,因此,有權罰款的機關只能是行政執法部門,《行政處罰法》還對有權作出罰款處罰的機關及其罰款的限額和罰款的程序等進行了嚴格的規定,作為工程的發包方,不具有行政執法部門的職能,無權對承包方進行罰款。其次,《合同法》第3條規定:“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即使合同中約定了對施工企業進行罰款的條款,作為平等關系的合同一方建設單位 ,也不能對施工企業進行罰款。在民事活動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處以罰款,不受法律保護。因此,當施工企業面臨建設單位。
建筑工程無證施工要看具體是什么證了,一般這個問題可能普遍是無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的規定,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若建設單位未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就開工建設,即是屬無證施工違法建設行為。
(一)、無建筑施工許可證首先是屬于違法行為
依據《建筑法》第64條規定,給予停工責令整改并以經濟形勢處罰,處罰力度由各地政府及建設主管部門決定。
《建筑法》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現行的法律法規中沒有依據監理可對施工單位進行罰款的規定,但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可以對施工單位進行罰款的,而卻是有法可依的。另外建設單位也可以對施工單位進行罰款的,依據的是雙方的合同。因為監理和施工單位沒有合同關系,但是監理可以向甲方建議罰款,即監理方有建議權,另外如果甲方對監理進行書面授權,監理也可以依據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雙方的合同對施工單位進行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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