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需要證據嗎
夫妻共同財產需要證據嗎
依我之見:是否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應當以1994年2月作為分界線一一A,‘’1994年2月之前‘’直至持續到現在的應算是夫妻共同財產;B,‘’1994年2月之后‘’二人才開始同居生活購買房屋的依法是同居合伙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一,我國現行《婚姻法》所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是指適格男女雙方自愿在國家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婚姻登記領取結婚證后,即合法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二人購買(單獨或共同購買)和所得的財產屬‘’夫妻共同財產‘’。而本案例所述‘’沒領結婚證一起購買的房屋‘’,嚴格意義上講此二人還不能算法律意義上的‘’夫妻‘’,所以,從法律適用的原則意義上講‘’沒領結婚證一起購買的房屋‘’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但是,A,我國《婚姻法》貫徹執行過程中國務院根據我國建國以來直到1994年2月之前社會經濟發展狀況,比如經濟落后丶法律不普及、公民法律意識淡模等情況其之前的國務院頒布執行的《婚姻登記條例》認可了符合婚姻法法定條件的男女未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領證的‘’事實婚姻‘’,如果本案例中提問者所說的‘’沒有領結婚證‘’就結婚了并按照幾十年前的當地風俗‘’辦了酒席‘’請了親朋好友,而且共同生活幾十年也生兒育女,這一切都發生在1994年2月之前,而他們二人這種關系一直持續到今天,這就是過去法律法規和法院判決承認的‘’事實婚姻‘’,他們二人之間持續到今天的關系就是合法的夫妻關系,在這種合法夫妻關系期間所購買的房屋依法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三,如果,B,此二人‘’沒有領結婚證一起購買房屋‘’的行為發生在1994年2月,即國務院頒布修改的《婚姻登記條例》之后,修改后實施的該生效的條例規定國家不承認不經國家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領取結婚證的所謂‘’事實婚姻‘’,那么,從此時起直至現在此二人不經法定機關的登記領取結婚證的行為就不能認定為夫妻關系。當然,連夫妻關系都依法不承認,肯定二人‘’不領結婚證一起購買的房產‘’就自然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了。
四,1994年2月以后不到婚姻登記機關不領取結婚證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那又是什么財產呢?根據人民法院的判例,一般當事人雙方向法院起訴后法院確認雙方是‘’同居關系‘’,同居期間各自的財產是個人財產,同居二人出資的財產是‘’合伙財產‘’,即各自出多少,就占合伙財產份額的多少。它與夫妻共同財產的區別就在于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二人共同所有,一旦離婚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平分‘’,即各占1/2。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一切證據都是調查所取得的,不會天上掉下來,對于財產來說不同的財產有不同的調查取證方式。
比如對銀行存款的取證
目前法院判決分割的是根據現有的銀行存款余額,在訴訟過程中或起訴以前對方轉移的存款是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賠償之訴。所以在調取對方的銀行存款情況時,要調取余額,也要調流水。
一般情況下,對方的銀行存款情況當事人或律師均無法直接到銀行申請查詢,只能由律師向法院申請調查令或直接申請法院至銀行調取。而法院接受申請的前提是,必須提供對方的具體開戶銀行名稱及銀行賬號。為此,當事人及律師要做的是,查詢到對方的銀行賬號。
如何知道對方的賬號,那就看你自己本事了。
關于股票交易及資金賬戶信息查詢取證
股票賬戶內的資金由兩部分構成:
(1)股票的當前市場價值。
(2)股票資金賬戶內的余額。
一般的方法是律師開了調查令至中國證券上海結算公司或中國證券深圳結算公司調查,
公司股權信息查詢
這很簡單,就是律師拿著介紹信,到工商局查詢。
房產信息查詢
根據不動產登記條例
第十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有利害關系的不動產登記結果: (一)因買賣、互換、贈與、租賃、抵押不動產構成利害關系的; (二)因不動產存在民事糾紛且已經提起訴訟、仲裁而構成利害關系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不動產的利害關系人申請查詢不動產登記結果的,除提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利害關系證明材料: (一)因買賣、互換、贈與、租賃、抵押不動產構成利害關系的,提交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租賃合同、抵押合同;
(二)因不動產存在相關民事糾紛且已經提起訴訟或者仲裁而構成利害關系的,提交受理案件通知書、仲裁受理通知書。
所以只要有立案通知書,那是可以查的。
如果沒有特殊約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只要證明財產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就行,如果對方主張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舉證責任就是對方的。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1.夫妻之間房產證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是不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是看結婚日期。主要看購房者是誰?購房的資金來源是誰?購房的資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
2.如果購房一方用婚前財產購買的房產,并只登記購房者一方的業主名字,那這房產就是購房者一個人的房產。如果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產,不管房產證寫誰的名字,房產的所有權都屬于夫妻共同所有。
3.同理,如果夫妻之間一方沒有動用夫妻共同財產,有證據證明屬于自己單獨舉債獨立賞還債務,并由自己在不占用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單獨購買的房產屬于購房者個人房產。
4.夫妻之間一方的家長,親屬,出資。為一方購買的房產,有聲明只歸一方所有的,不屬于夫妻共同房產。
5.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產,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款的房產,不屬于夫妻共同房產。但如果婚姻有變,可以追討回共同還款部分的平均還款份額。
6.即使是戀人之間,沒有婚姻關系。只要是有證據證明你是房產的共同出資人,你們不是夫妻,這房產也是你們的共同房產。
7.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單獨購買的房產,產權證上只寫了其中一個人的名字,并在房產證上注明,(房屋產權歸產權人個人所有)字樣的,房屋產權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歸房產證上注明的產權人個人所有。這種情況登記房產證,一般登記機關要求夫妻共同到場,確認登記事實。這屬于夫妻之間的財產捐贈,并且一當登記完畢捐贈事實就已經成立。所以也屬于產權證所有者一方的 個人財產。
僅供參考。
婚后買房一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未加女方名也算嗎?
婚后買房的,一般情況下,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
根據婚姻法規定,婚后夫妻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房產的,無論是登記在男方的名下,還是登記在女方的名下,還是雙方的名下,都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
但是,如果一方主張是屬于個人財產的,就需要有證據證明了。
婚后買房,如果屬于個人財產的,那就需要有證據證明買房的錢是來源于個人財產才可以,也就是說,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產,才能屬于個人財產的。
比如婚后買房的錢是來源于婚前存款,而這個婚前存款與婚后的存款是獨立分開的,是沒有任何混同的,如果有混同的,那這樣買的房產還是可能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
想要與婚后的存款不要混同的,那就要在婚前準備一張單獨的銀行卡,這張卡在婚后使用的,不要把婚后的存款存進去。
房產證上只寫老公一人的名字,如果離婚了會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這個自然是不一定。
我們在認定房產權屬的時候,自然是先看房產證。如果房產證登記兩個人名字,那房產自然是屬于共同財產。夫妻關系比較特殊,除了根據《物權法》有關規定以外,還要根據《婚姻法》等有關規定來確定。明年以后這些法律就整合到《民法典》。當然,明年最高院肯定會出臺大量的司法解釋,以指導法院審理案件中遇到的具體問題。
關于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這個要看主要看購房資金來源和購買時間來看。當然,是否全款購買,這個也將影響雙方共有的份額情況。
1、房產若是老公婚前全款購買,那這個房產自然是男方的個人財產。不管離婚不離婚,這都是個人財產。除非男方有辦理加名,或者公證贈與,或是其夫妻財產約定以外。
2、房產若是婚前付首付款購買。因為婚后收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不管是誰還貸,那都是屬于夫妻共同還貸。按規定,夫妻共同還貸所對應的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婚后購買。這種情況主要是以購房資金來源認定。如果購房資金是來自于婚前個人財產,那這只是婚前財產的一種表現形式轉化,并不影響財產的本質及權屬,房產仍然屬于個人財產。當然,考慮到夫妻關系的特殊性,個人認為這里存在一個舉證問題。考慮到婚姻存續關系期間的收入原則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男方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購房資金來自婚前個人財產,因房產是婚后購買,那原則上就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4、父母出資購房。這種情況也將影響權屬認定。婚后父母全款購房,并只登記在一方名下,那視為父母對子女單方贈與,房產應當認為個人財產。如果婚后父母只是出首付款,那按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這種情況應當視為對雙方的贈與,房產屬于雙方共同財產。
一般在夫妻離婚的時候,都會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從這點上來看,其實首先就要知道究竟哪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并且還要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據才行。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即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即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即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即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 那究竟怎么證明財產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呢? 1、離婚訴訟書證明有房產的,應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 2、離婚訴訟書證明有銀行存款并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開戶銀行名稱及銀行帳號;證明有股票并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開戶券商名稱及股東代碼、資金帳號;證明有車輛的,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 3、離婚訴訟書證明對方在公司擁有股權的,應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等; 4、離婚訴訟書證明一方有債權債務的,除提交借據以外,必須有相關的證據佐證; 5、離婚訴訟書證明夫妻雙方財產有約定的,必須提交協議書等相關的證據。
對于這個問題問得有點太大了,因為如果夫妻雙方離婚,想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話,舉證的證據要根據你所要分割的共同財產,以及你所要達到的訴訟請求來決定,每一個案件都是不一樣的,不能一概而論。
主要遵循的原則就是誰主張誰舉證,比如夫妻一方主張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一套房產,那么至少要提供房產證,以及來證明該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證據,比如,房產取得的時間是否在于婚后,或者是哪一方出資的,或者是否登記在雙方名下等等。相反,如果另一方不認可這方的主張,認為該房產是他的個人財產,那么也要根據他的這個主張來提供相關證據。所以,對于舉證的這個問題沒有標準答案,需要根據不同的案情來不同的進行設計。
另外,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其實是很復雜的,特別是財產比較多或者種類比較多的情況下,如果當事人對這方面不是很清楚,還是要委托或者咨詢專業的律師來處理,來爭取自己最大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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