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額財產來源不明200萬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200萬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在有關機關責令行為人說明來源時行為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為。 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1. 犯本罪的(差額30萬以上),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2. 差額特別巨大的,處5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確實與無罪推定原則相悖。按照無罪推定原則,在發現國家工作人員有巨額財產無法說明來源的情況下,理應由司法機關舉證確定來源非法,方可根據財產的來源定罪處刑,本人拒絕說明或無法說明合法來源,不能作為定罪處刑的依據。從這個意義上說,這個罪名是與無罪推定的原則相悖的。
既然與無罪推定原則相悖,為何要設置這個罪名呢?這個罪名的設置,實屬出于反腐的需要不得已而為之。國家工作人員本身負有清廉之義務,貪污賄賂犯罪是國家嚴厲打擊的。然而,貪污賄賂犯罪尤其是賄賂犯罪,具有隱蔽性強的特點,取證不易,該罪名的設置,等于一定程度上對舉證責任進行了倒置,避免讓貪官逍遙法外。
正因為與無罪推定的原則相悖,因此該罪名在適用上規定了嚴格的條件。首先是犯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等,非國家工作人員不會構成本罪。其次要有遠遠超出合法收入的巨額財產,而且無法說明或拒絕說明其合法來源,方能構成本罪。
一般情況下,犯罪嫌疑人不會單獨構成本罪,往往同時犯有其他罪名,比如貪污罪、受賄罪等等。因此,雖然與無罪推定原則相悖,但是定本罪的都不冤。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出合法收入,差額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為。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刑法第395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有關規定,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司法解釋可以直接參考《刑法》中的規定。
《刑法》
第三百九十五條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隱瞞境外存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申報。數額較大、隱瞞不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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