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妝和彩禮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1.彩禮和嫁妝的共同點:性質上均屬贈與,受贈人都是女方。
彩禮是男方贈送給女方的財物,陪嫁是女方父母贈送給女方的財物。二者最終的所有人為女方,且均是以贈與的形式獲得。
2.彩禮和嫁妝區別:贈與人不同,條件不同。
首先,彩禮的贈與人是男方或男方父母,嫁妝的贈與人是女方的父母,二者實施贈與的主體不同;其次,彩禮是跟結婚相掛鉤,是以男方與女方共同生活為條件,而陪嫁,因為是女方父母給予自己女兒的財物,所以一般不摻雜任何條件。
3.彩禮屬于女方“附條件”的個人財產,嫁妝屬于女方完全的個人財產。
從上述對于彩禮和嫁妝的性質分析可知,因為嫁妝是女方父親對于女方自己的贈與,所以嫁妝的權益全部歸女方所有,系女方的個人財產,不論結婚、離婚,嫁妝均認定為女方一方的個人財產,與男方無關。而彩禮,是男方家庭給女方的,以結婚為條件的贈與,所以雖然性質上仍然為女方財產,但是如果結婚條件未達成,或者符合法律規定中關于返還彩禮的情形,男方有權要求女方全部或部分返還。
4.男方可以向女方要彩禮和嫁妝的幾種情形。
(1)在《婚姻法解釋二》規定的三種情形下,彩禮可要求返還:
a.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b.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c.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簡單來說,彩禮的贈與和獲得以雙方結婚為條件,在上述三種情形下,由于婚姻關系沒有真實的實現,彩禮的贈與未滿足法律意義上的條件,所以男方有權要求女方將彩禮返還。
(2)在財產混同的情況下,彩禮和嫁妝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婚后,如果女方將嫁妝、彩禮與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混同使用,例如將工資經營等收入、日常費用支出與彩禮、嫁妝共用一個帳戶,以致于無法明確區分夫妻共同財產和彩禮嫁妝,此時對于彩禮和嫁妝就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男方在離婚時可比照一半進行主張。
首先,說說彩禮的問題:
現實生活中,隨著婚約的訂立,一般情況下還會有財產的轉移,即訂立婚約之時,男方向女方贈與較大的財物作為聘禮,俗稱彩禮。
但這種贈與與一般的贈與不同,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它一方面是為了證實男女婚約的成立,另一方面也是為了將來正式建立婚姻關系。
一旦婚約解除,當事人所期待的法律關系未能發生,男女雙方未能結婚,該贈與所附的解除條件成立,可以依照民法上不當得利的規定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所以,訂婚時,男方為結婚的目的所贈,且屬于貴重物品,具有彩禮性質。若男女雙方欲悔婚,即婚姻關系無法締結,那么女方理應返還男方所贈彩禮。
已經結婚又離婚的,原則上彩禮不再返還,但也有例外情形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規定,如果出現以下情形,當事人可以要回彩禮:
第一、雙方結婚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第二、婚前給付彩禮但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這里的“生活困難”是指絕對困難,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符合以上條件的,離婚是可以要求返還彩禮。需要注意的是,生活困難必須是現實存在的,如果給付彩禮時發生生活困難的情況,而離婚時生活困難的情況已經不存在的,不能要求返還。
然后,是“嫁妝”的問題
嫁妝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關鍵看時間
在古代,嫁妝是女方的私有財產。離家時可以自行帶走屬于自己的嫁妝。但是,在現在,嫁妝有可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并不能全部要回。那么,哪些情況下離婚嫁妝可以要回呢?由于嫁妝屬于女方父母贈與的財產。因此,在離婚嫁妝如何處理的問題上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1、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精神及原則,結婚登記前陪送的嫁妝應當認定為是女方父母對女方個人的贈與,屬于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根據法律規定,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能進行分割。所以,婚前陪送的嫁妝,離婚時可以要回。
2、結婚登記后陪送的嫁妝一般應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因此,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陪送的嫁妝就屬于父母對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在陪送嫁妝時明確表示是贈與女兒一方,陪送的嫁妝就如前所述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共同分割。
3、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婚后由父母一方出資為女兒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女兒的名下,視為對自己女兒的贈與,則該陪送的房產為女方的個人財產,離婚分割時不參與共同財產的分割。
實際生活中,已給付的材料可能已經用于購置嫁妝并用于雙方共同生活,事實上此嫁妝已經轉為雙方的共同財產,或者被雙方消費掉。此種情況,就應當返還的范圍而言,要根據已給付的彩禮所購置嫁妝的使用情況,婚姻關系或同居關系存續期間的長短等具體事實,靈活運用,特別是該嫁妝已轉化為共同生活的財產時,返還與分割一同考慮,在分割中體現彩禮嫁妝的返還。
很多女性都在結婚前都會咨詢一個問題,婚前男方購買的房屋怎樣才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使自己有更多的保障。
以前,我國法律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現在已經廢除了!
所以,以后個人財產就是個人財產,不管經過多少年的經營,在離婚的時候,財產也不進行分割。
那么,為了在以后離婚時,能擁有更多的利益,如何把婚前財產變成夫妻共同財產呢?
婚前個人財產變成夫妻共同財產的方式
一、婚前贈予
贈予是一種無償轉移財產的行為,贈予是財產所有權的轉移,贈予完成后,不能把已經送出去的財產再要回來。
與財產協議一樣,婚前可以簽訂贈與協議,如果贈予你的東西是房屋、汽車等財產,給你鑰匙沒有任何意義,要把房屋產權和汽車的產權登記在你的名下才算是贈予完成。
二、簽訂夫妻財產約定
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通過財產約定的方式,約定婚前個人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約定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民法規定,約定可以附條件。但同時法律規定,約定所附條件一定要合法。如條件違法,則約定無效。
協議應采取書面形式,同時,在協議中約定違約金,一旦一方反悔,在離婚時另一方能得到相應的補償。
三、轉移個人財產
例如把對方的婚前個人財產賣掉,然后購買其他財產。婚后購買的其他財產要變成夫妻共同財產就很容易了,就算日后離婚,對方多了一個舉證責任,對方必須證明該貨幣是出賣個人財產所得,如果證明不了,那么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四、利用家事處理權,增加自己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利。
平時生活中要取得家庭財產控制權,包括自己的財產,對方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
在履行家庭責任中,盡量優先以對方名下的財產履行家庭義務,而把自己的財產留著。自己的還是自己的,但對方的財產已經不是他的了。
但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離婚時以下這些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一、彩禮、禮金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法要求分割。
二、人身損害賠償
一方因身體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
三、父母出資的房產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予,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婚姻毫無疑問是一場投資,選擇什么樣的人就選擇了什么樣的人生,為了最大程度避免婚姻的不幸,延長婚姻的保鮮期,我們必須學會在法律層面上降低風險。
1、彩禮和嫁妝屬于對個人的贈與,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所以彩禮和嫁妝并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夫妻財產分割可以自行約定協商解決,也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希望可以幫到你
關于這一問題要結合具體情況來進行分析,
女方娘家陪送嫁妝的行為,首先應認定為贈與行為;其次,該贈與的物品是屬于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還是女方個人的贈與,在離婚時能否要求全部返還,要結合嫁妝的贈與時間來具體判斷,審判實踐中各地法院的判決結果也略有差異!司法實踐中一般的認定標準是:結婚手續登記前和登記后。
在登記結婚前陪送的嫁妝應認定為女方娘家對女方個人的婚前贈與,是女方的婚前財產,在離婚時應當認定為女方個人所有。
關于在登記結婚后陪送的嫁妝,如果女方家長沒有明確表示是對女方的個人贈與,則應認定為是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但夫妻雙方對該嫁妝有特別約定的,則按約定來認定財產的權利歸屬。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陪嫁房產,不能一概而論!婚前陪嫁,房產登記在女方名下屬于個人財產,這沒有爭議,婚后陪嫁,則要區分是登記在女方個人名下,還是男女雙方名下,是父母全款購房還是部分出資等,這都會影響房屋的權屬
總之,法律對“嫁妝”卻沒有明確定義和規定,一旦夫妻雙方感情不和鬧離婚容易產生爭議。建議夫妻雙方就“嫁妝”歸屬及時明確約定,最好能列個明細清單共同確認。
彩禮和嫁妝都不屬夫妻共同財產。理由:彩禮是婚前男方贈與女方(含女方父母)的。那當然已屬女方財產了。而嫁妝是女方婚前自行準備的家俱和貴重物品,婚后共同使的,猶如男方婚前準備的房屋性質一樣,都是男女各自的婚前財產,所以不能叫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共有財產指婚后一方或雙方的收入,受贈及繼承的財產,除被指名受贈、繼承的財產外)。正常情況下,雙方如白頭到老,或不遇意外等,永遠不需要區分你我財產,而和共有財產一樣,屬共同使用。但如離婚,或一方離世,才有說法。如閃婚閃離,彩禮應退。一般離婚,女方彩禮不退,自己的婚前財產如嫁妝貴重物品等歸自己,婚后有共同財產的再行分割。如女方意外去世,其個人財產包括分割共有財產的部分,由父母、子女、配偶繼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規定了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規定了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一般情況下,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彩禮一般是屬于男方向女方父母支付,因此,彩禮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彩禮返還是有明確法律規定。
嫁妝是屬于女方父母對女方的贈與,如果是在結婚前給的嫁妝,就屬于女方婚前個人財產,如果是在辦理結婚證以后給的嫁妝,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各位女同胞,父母給嫁妝最好是在辦理結婚證之前,同時告訴各位男同胞,給付彩禮能轉賬就轉賬,不能轉賬最好多找幾個證人,否則以后取證很麻煩。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