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疾病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哪些疾病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生病期間只要是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單位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你好,你在公司工作16年,現在因患癌癥無法工作,如果公司要解除勞動合同,你的應對策略必須是優先想辦法保住工作,其次才是在沒辦法保住工作的前提下視情況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或經濟補償。下面我將詳細的解釋一下,希望對你有幫助。
我首先說一下為什么我要你優先保住工作呢?因為你患的是癌癥,這是重病,治療的時間長,花費的費用高,如果你失去工作的話,那么你后續的治療就沒辦法享受醫保待遇,高昂的治療費用可能讓你無法承擔,你將雪上加霜,有醫保就相對能減輕你很大的經濟壓力,所以即便公司要解除你的勞動合同,你也要優先以保住工作為第一要務。
那么能不能保住工作呢?答案是可以的,但有一個前提條件,就是公司是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保住工作。你現在還在職,只是因病無法工作而已,如果公司現在就要解除你的勞動合同,那么很顯然公司的行為是不合法的,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你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8條之規定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撤銷對你的解除合同行為。
當然,如果你確實感到以后沒辦法工作了,對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也不想再爭取工作的機會,那么你可以視情況要求要求公司支付你賠償金或經濟補償,具體分解如下:
如果公司在你的醫療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那么公司的行為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8條、第87條之規定要求公司支付你雙倍賠償金。你在公司一共干了16年,公司需要一次性支付你相當于32個月的工資賠償。
如果公司是在你醫療期滿之后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那么你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47條之規定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你在公司一共干了16年,按規定公司需要一次性支付你16個月的經濟補償。
以上兩種情況只能二選一,且必須按照勞動法律法規執行。如果公司不支付你經濟補償或賠償金,那么你要及時申請勞動仲裁,爭取拿到這筆補償。
還有一種特殊情況,就是你患的癌癥必須檢查一下看跟你的工作是否有關,確診一下是不是職業病。如果你屬于職業病,那么你可以按照工傷對待,享受工傷待遇;如果不是職業病,那就忽略此種特殊情況,按我上面說的執行就是。
總之,你在公司工作了16年,是地地道道的老員工了,為公司是做了貢獻的,現在你得了癌癥,壓力非常大,公司應該體諒你的難處才是,最起碼不能在這個時候跟你解除合同。如果公司真的要跟你解除勞動合同,就按我最上面說的方略執行,以優先保住工作為第一要務,如果工作沒辦法保住了,那么再視法律規定的情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
以上就是我的一點個人經驗看法,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職工長期患病,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到單位上班,確實是一種很可憐的事情。這種情況下,很少有人愿意自動辭職。單位有權力將這種職工進行解除。
這實際上,是一個病假工資的問題。
病假又叫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其實因此可以看出來,病假是一個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超出時限就不叫病假了。
并將有期限,在相應期限內用人單位即使其沒有工作也應當發放工資。工資的標準要按照最低工資的80%標準發放,一般來說,還是包含社保公積金個人承擔部分的。
關于病假的時間,如果本人的工齡在十年以下,在這個單位工作五年以下,病假時間只有三個月,可以在六個月內斷斷續續的休完。
如果工齡是十年以上,根據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五年以下病假六個月,5到10年病假九個月,10到15年病假12個月,15到20年病假18個月,20年以上病假24個月。一般應當在12到30個月之間休完。
如果超出這個時間,用人單位就可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當然,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標準。
另外,除了經濟補償金之外,我們還應當再支付一部分醫療補助費,本身我們跟職工建立勞動關系,就是有關系了,這是緣分,法律也承認。對于這種可憐的職工,應當給予適當的補助。醫療補助費的標準是六個月;對于得重癥的職工加付50%是九個月;對于得絕癥的職工加付百分之百,是12個月。
可是有人疑問長期不來上班,本身也是發80%的最低工資標準,待遇很低呀,經濟補償金標準是不是也這么計算嗎?
不是,經濟補償金的普遍標準是: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均工資,包含了加班費和年終獎。
經濟補償金還有特殊標準,那就是職工得病,客觀情況變化,企業破產裁員等三種情況,勞動者的月均工資低于企業平均工資的,按照企業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這就是相應的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司在員工患病期間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參照下相關勞動法規: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哪些疾病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