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辭退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辭退補償金
需要看你被辭退的原因。
你可以看看《勞動合同法》關于解除勞動合同方面的規定。看你的辭退原因是否屬于,法律規定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如果是企業單方面解除合同,而自己又沒有什么過失,員工被辭職后可以得到相應的月份補助,一般是單位工作一年賠付一個月基本工資。可以和單位協商,如果單位無理由賠償應去當地社保有關勞動仲裁進行訴訟,按照勞動法可以得到經濟補償的。
謝邀!
根據問題中所敘述的情況,是個人因無法接受公司的制度變動想要離職。
員工因個人原因辭職的,基本上不會支持經濟補償金,但也有例外,但必須達到“被迫辭職”的程度。
辭職時想要獲得經濟補償,執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時存在欺詐、脅迫、趁人之危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根據問題中的描述,咱們來逐條分析。
一、“公司一直以深圳最低工資為我繳納社保和公積金。”
這條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的規定。
勞動法規定的五項保險,用人單位不參加社會保險、只參加部分險種、不按勞動者工資水平繳納社保,均屬未依法繳納。除了勞動者可解除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必須補繳社會保險費,并承擔由此給勞動者造成的損失。
,勞動部《關于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對社保繳費基數做了明確的規定,“凡是國家統計局有關文件沒有明確規定不作為工資收入統計的項目,均應作為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是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津貼和補貼等組成。獎金、加班工資、津貼、補貼均應計入繳費基數。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職員如果對公司確定的養老及公積金繳費基數有異議的,應先向用人單位提出,用人單位拒絕改正的可以向當地社保行政部門反映要求處理。
最后總結,問題中提出的這一條,很難達到“被迫辭職”的程度,只能要求公司補足個人社保金額,自己提出辭職后無法要求公司按照N+1進行經濟補償。
二、“公司實行6天制,周六算正常上班,沒有加班費,如果一月沒有上滿26天還要扣工資,周日經常加班,但只有100元一天。”
我國現行的有三種工作時間制度,即標準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制、不定時工時制。問題中員工情況應該是“標準工時制”。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長工時為8小時,周最長工時為40小時。并且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標準工時制還有以下幾點要求:
1.用人單位每周應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2.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一般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
3.特殊原因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
4.每月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
公司六天制沒有加班費,加班一天100元工資,是違法的。
總結,問題中提出的這一條,也很難達到“被迫辭職”的程度,只能要求公司按照規定補足加班費用,自己提出辭職后無法要求公司按照N+1進行經濟補償。
三、“公司規定每月30日發放工資算拖欠工資嗎,并且還經常拖到第三月的幾號才發。”
公司規定每月30日發放工資不算拖欠工資,每月支付一次工資即可。經常拖到第三月的月初發放是違法的。
違反了《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7條明確表示: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也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的規定。拖一天或少付一毛,也算是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總結,這個也難達到“被迫辭職”的程度,如果申請勞動仲裁,很可能只是警告公司如期發放工資。
四、“公司新的績效如果實施,沒有經過大家同意,算是克扣工資嗎?”
公司可以對薪金制度進行變更,只要勞動者在同樣的勞動量下得到的工資不減少就不違法,并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要求績效工資必須有罰有獎。
如果公司的績效管理制度沒有在公司內部公示就執行,屬于違規但不違法,如果績效管理制度在實際實施中,出現扣發績效后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水平的屬于違法行為,如果績效考核管理制度實施中,出現扣發績效工資沒有提前告知績效未達標的原因,沒有需要績效改進計劃,也沒有被扣發績效工資員工的簽字確認,公司也無權直接扣除績效工資。
綜上所述,如果題主公司只是有以上幾點不合規不合法情況的話,題主是沒能達到“被迫辭職”的條件,如果提出辭職,只能得到社保、加班費等部分的經濟賠償。
對于這個問題,需要明確一個前提條件,就是公司辭退員工的理由是什么?這會涉及到公司辭退員工是否合法的問題。
因為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勞動者有法定的過錯,公司是有權將勞動者進行辭退的,并且辭退之后,公司是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及相關的賠償的。所以不能簡單地說,公司辭退員工,就一定要向勞動者進行賠償。
第二個就是,如果公司辭退員工是沒有法定理由的,那么公司有可能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這時公司是需要向勞動者進行賠償的。
賠償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個是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就是說,不要求公司給予經濟賠償,而是要求繼續回原單位進行工作,這是一個請求。另外一個就是,如果勞動者認為已經跟公司鬧僵了,即使再回去工作也沒有什么意義,那么就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單倍的經濟補償金是工作一年給一個月的工資,工作不到半年的給半個月工資,工作超過半年不滿一年的也給一個月工資。所以對于公司辭退員工的這個問題必須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如果您有勞動方面的法律問題,可以關注本號,私信律師咨詢!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勞動合同法辭退補償金“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