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利息算高利貸嗎
三分利息算高利貸嗎
月息三分當然算高利息了。
目前我們民間借貸有關利息的規定,主要依據的是最高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在該解釋明確規定,雙方約定的利息未超過年利息24%,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息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是支持的。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息超過年利息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是無效的。這個規定的正確解讀是未超過24%的,屬于司法保護區;超過36%的屬于無效區,借款人已支付的超過36%的部分也可以要求返還;第三個部分就是24%到36%這個區間,稱之為自然債務區,出借人即便在這個區域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法院也不會支持。但如果借款人已經償還了這部分利息,法院同樣不會支持。舉個例子:張三和李四約定年利息為30%,張三就按照約定向李四支付了三個月的30%的利息,之后,張三就拒絕支付。李四就將張三起訴至人民法院。一方面,李四要求法院判令張三按照30%的利息約定向他償還本金及利息。另一方面,張三反訴要求理事返還他支付的三個月的超出24%的利息。法院對李四的要求只支持24%的利息和本金,而對于張三的反訴,直接駁回請求。
以上就是對于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關于利息的理解。結合到本案,三分利息的約定超出了利息紅線,法院只支持24%。同時對方提出房屋過戶的要求也無法得到法院支持,因為房屋只是抵押物,所有權仍屬于你朋友。如果法院判令之后你朋友還是還不上錢,法院可以執行這套抵押房產,但必須經過法定程序估價拍賣。
作為一個財經工作者,我曾經回答朋友過很多這方面朋友們的回答,對于民間借貸利率多高才能合法,多少利率才不算高利貸,其實最高人民法院最對這個有司法解釋,對照這個規定就能一目了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第二十六款規定,司法保護民間借貸利率上限的問題1.年利率24%以下之民間借貸利率可申請司法強制執行。利率在24%以下的民間借貸,其利息應受法律強制力之保障;過年利率36%的部分認定為無效。而對于年利率24%~360/0之間的民間借貸利息應認定為自然之債,具體處理方案是:24%~36%之間的債權并無請求力,但約定也并非無效,只是當債權人請求給付時,債務人得拒絕給付,債權人并不得通過訴訟強制債務人履行而已。
按照這個規定,年息24%以下部分,都是有效的,債務人必須無條件執行,超過36%為非法高利貸,在打擊范圍之內;對于超24至36%的部分,不再返還也就是要作數(請求返還則不予支持)。
根據最高法院解決,年息超過30%,但沒有超過36%,在約定期內有效,之后債務人可申請超過利率部門無效。
1、高利貸是指索取特別高額利息的貸款。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施行后,高利貸的標準以是否超過年利率36%為標準,也就是說年利率不超過36%(月利率不超過3%)的都不屬于高利貸。
2、利息2分3,一般是指月利率為2.3%,月利率在2%(月息2分)以內都是合法的利息,不屬于高利貸。
3、所以,2分利息不算高利貸。
回答好這個問題,首先得定義好什么是高利貸。在我國的政治層面上,幾乎所有的民間借貸都是高利貸,因為它們都會高于銀行百分之六左右的年利率。根據司法實踐來看,民事行為法無禁止即可為,雖然月息三分法院不鼓勵,但也不禁止,所以它是合法的,并不算高利貸。其實,從真正意義上的經濟學角度而言,因為國內每年的通貨膨脹指數遠遠超過了百分之六,所以把錢存在銀行里“理財“的肯定是腦殘。所有的銀行雖然它經營的產品是貨幣,經營的途徑是存貸款的剪刀差,但顯而易見的是銀行作為市場要素的一分子,其經營要素和經營業績最終也得以實體財富去衡量和處分,在以房地產和人力資源為代表的全社會通貨膨脹如此迅速的情況下,中國所有的國有銀行早已失去了繼續存在下去的市場基礎和道義基礎。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三分利息算高利貸嗎“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