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你好,你的問題應該是“單位與員工連續簽訂三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后單位是否有權終止勞動合同?”因為只有勞動合同到期才能稱作終止合同,所以你的問題問的不太嚴謹和規范,但我懂你的意思就行。對于你的問題,我來談談我的看法,也許對你有用。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句法條沒有規定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所以只要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原則上可以訂立N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單位與職工連續訂立三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合法的。既然訂立的三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合法的,那么當第三次勞動合同到期時,單位是有權終止勞動合同的,只不過單位終止合同需要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這里的終止是法定終止,也就是說不管單位還是職工愿不愿意,合同期限一到就在法律層面上自動終止了,這個時候無論是單位還是職工,都有權終止合同。但區別是,職工提出終止合同,沒有補償,而單位提出終止合同,需要支付職工經濟補償。所以通常情況下,很少有單位主動提出終止合同的,要么就是提出終止合同但不給員工補償。
我建議用人單位還是繼續與員工簽訂第四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可以跟員工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要主動提終止合同的事。因為單位已經與職工簽了三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至少有3到10年的時間,如果終止合同就需要一次性支付職工3到10個月的工資補償。不給的話,職工去告一告一個準。所以繼續與職工簽合同,一來可以免除支付經濟補償,二來可以穩就業,履行單位社會責任。
總之,不管勞動合同簽了多少次,只要合同到期,單位與職工任何一方都有權終止合同的。
在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應當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題所述,你已經和公司簽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第二次勞動合同到期以后,公司卻不愿與你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么,你應該如何捍衛自身的合法權益呢?
首先可以明確的是,公司不和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行為是違法的。因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除非勞動者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和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上述法條有兩層意思:
- 除非勞動者不愿續簽,用人單位應當續簽勞動合同;
- 除非勞動者提出續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因此,你可以向勞仲委申請仲裁,要求公司和你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積極賠償金。
我和用人單位簽訂過三次合同,每次一年,是否合法?
單位是違法的,你們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14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當然,這里邊有個爭議就是是不是你們提出來的,每年簽訂一次勞動合同呢?又或者是你們沒有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反正只要你們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來,一般都是單位敗訴。因為這是需要單位主張提供證據的。
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對單位
有什么
懲罰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但是并不是永遠支付,只需要支付12個月。
然后,法律視同勞動者與單位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就不可以用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的名義解除勞動者了。
如果單位要解除勞動者,單位就必須要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又叫經濟賠償金。
可以明確告訴你這個問題,公司是違法的。不過要糾正你的一個說法。
1、長期合同:現在沒有這種說法,如今稱之為無固定期限合同。
為什么說公司違反了《勞動合同法》,請仔細閱讀下面的法律條文。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從題主的問題中,可以看出是希望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只是雙方沒有達成一致意見。
公司只與你簽訂了固定期限的合同,不過《勞動合同法》中第十四條中第三款明確規定了只要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且本人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所以說公司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行為是違法。
不過,簽訂這個五年期固定合同也可以,對你沒有什么影響。
如果以后真有什么問題,這在法理上都可以將簽訂兩次以后的《勞動合同》視為無固定期限合同。況且你也明確向公司提出了要求,只是沒有達成協議而已。
2、其實你主要擔憂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再簽訂勞動合同。這沒關系,只要你與公司的勞動關系還繼續存在,即使公司不簽訂勞動合同,也會被視為自動簽訂。
如果真是這樣,恭喜你還可以多得11個月的工資,《勞動合同法》中規定: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將從該簽訂之日起,每月支付2倍工資!所以你還擔心什么呢?
假如某天公司按正常程序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你無論有無勞動合同的工作時間一樣會被計算補償金。
補償金:是指用人單位按照正規合法程序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按1月的月工資支付給勞動者,工作年限不足半年按半月的月工資計算。
例如,小王在某企業工作了十年,合同期滿后,企業因工作需要,決定不再聘用小王,解除與小王的聘用合同。此時小王被解聘后,企業將再向小王支付10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倘若公司要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則你將會獲得每年2月的月工資賠償金。
賠償金:是指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也就是用人單位有違法行為,有主觀上的過錯,此時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標準是每滿年按2倍月工資支付。
前文中的小王,如果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將支付小王2×10個月的賠償金。
所以你沒有什么值得擔憂的,只管安心上班,努力做好自己的工作,別在工作中犯錯誤或是留下把柄讓公司抓住,這樣才可能對自己造成不利影響。
當然,我們打工者畢竟是弱勢群體,有可能某天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時協商不成,可能會走司法程序,這就要求我們平時多點心思,做好以下證據資料的收集。
(1)、充分收集用人單位逼迫強制調崗的證據材料。如領導對調崗的安排通知、勞動者不同意調崗的情況說明以及領導的有關回復字據,必要時還可以收集好強制調崗的錄音、視頻等資料,來盡可能證明用人單位采取了脅迫、強制等非法手段,突出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
這是勞動者獲得賠償金的前提條件,否則便無法實現。
(2)、保存好自已與用人單位的所有合同,工作卡、工資條、工作時的文件、活動等資料,并打印好從進入用人單位以來的工資發放記錄清單。
這些證據材料,將在協商賠償金不成功時,仲裁和司法程序時將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旦勞動者將走司法程序時,按現行法律“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勞動者必須要能提供用人單位違法證據;提供證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限材料以及具體工作的相關材料。
如果勞動者一旦無法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那是很難得到有關部門的支持,難以獲得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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