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要約人主觀上超過承諾期限
受要約人主觀上超過承諾期限
要約人發(fā)出要約比如A說”這東西5塊錢賣給你要不要,在10分鐘內(nèi)回復我”,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承諾,比如B回答說“我要買”但是已經(jīng)超過了10分鐘了。 在這種情況下要約人A有個相當于追認的權利。雖然超時了,但是A可以及時通知B說我們繼續(xù)成交。該要約承諾就生效。 如果A不同意,跟B說“現(xiàn)在要6塊錢了,你還要不”,就是新要約。 這段話就是這個意思,不知道比喻的清楚不。這個在證券交易中常常用來指重復要價的情況。
要約所確定的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的,要約失效。 但如果承諾人在承諾期限內(nèi)作出承諾,本應在期限內(nèi)到達要約人,由于其他原因?qū)е鲁兄Z到達時超過承諾期限的,為有效要承諾,除非要約人及時通知承諾人承諾已經(jīng)失效。 《合同法》第二十九條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nèi)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可以的,因為你們根本就沒有正式簽訂合同。
職場不同學校,沒有答應了就一定要做到的說法。誠信是好的,但利益是真的。一切承諾在沒有落實到合同上之前,都沒什么luan用。
Offer在本質(zhì)上是一種要約(嫌長可以不看):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qū)Ψ疆斒氯颂岢龊贤瑮l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發(fā)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
要約不同于事實行為。要約作為一種締約的意思表示,它能夠?qū)σs人和受要約人產(chǎn)生一種拘束力。尤其是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nèi),必須受要約內(nèi)容的拘束。要約發(fā)出后,要約人非依法律規(guī)定或受要約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撤回、撤銷或者變更要約的內(nèi)容。
而要約是存在要約失效的條件的:
《合同法》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的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nèi)容作出實質(zhì)性的變更。
作為Offer的接收方,當你提出對要約內(nèi)容作出實質(zhì)性變更的時候,要約就失效了。所以你完全不用擔心對方會找過來,找過來你就說你要變更Offer條件就好了——雖然公司事實上也不會找過來……
如果你還是覺得心里別扭,那么你可以這么想:
Offer上一般不會寫明反悔要賠償,對吧,沒有說怎么賠償,那就是不用賠償。
即使說了,你完全可以理解為“我發(fā)錯了,本來是回復B公司Offer的但是回錯人了”之類之類的。
_(:з」∠)_
所以事再次強調(diào),在你簽訂合同之前,這家公司對你不具備任何約束力。
當然咯,如果你臨時變卦,這家公司的HR可能會把你記在小本本上,不過這也是人之常情,不是嗎┓( ′?` )┏
你好,新要約指的是你發(fā)出的超過期限的承諾,此時對方為受要約人,新要約要成立需得到受要約人的承諾。
《合同法》29條規(guī)定: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nèi)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其他原因”是指受要約人預料之外的原因,也即受要約人對該事由的發(fā)生無主觀上的過錯。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受要約人主觀上超過承諾期限“的內(nèi)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