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繼續履行合同
破產法繼續履行合同
合同一方應破產不能履行合同的,算是違約責任。
《企業破產法》第18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第2款規定:“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根據破產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
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二個月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因此,本題乙公司無需繼續履行合同,而不是有權就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申報債權
朋友: 你好!聽起來,你的問題是你的合作伙伴破產了,但是你手里還有沒有履行完畢的合同,顯然,破產公司還欠著你的錢或者貨物。你該怎么辦對吧?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企業法人在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債務:
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企業職工的權利首先應當得到保護,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應當優先支付,以保障廣大職工重新就業前基本的生活需要。
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稅收是國庫的收入,稅收的多少直接影響國家的財政收入,關系到國家的利益,因此,破產企業所欠的稅款,也應當優先清償。
3.破產債權。主要指破產還債企業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款項。企業法人清償財產時,前一清償順序完畢后,有剩余財產的,才開始后一順序的清償。以此類推,一直到被執行人的財產清償完畢。在同一順序中,各個債權人的權利是平等的,他們之間不存在順序先后。如果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則按債權的比例償付債權人的債務。
顯然,如果你不在第一和第二種情況之列,屬于破產債權的第三類——“主要指破產還債企業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款項。”
如果清償完第一和第二類情況之后,還有多余資金,才輪到你手里的合同。
你現在所需要做的,就是上報執行破產程序的相關部門,提交合同證據,等待破產清算就可以了。
朋友,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你,如果還有不清楚,歡迎聯系@無疆紀事小編。祝你早日解決心煩事。
如判決已認定企業系違法解除,則法院以單位拒絕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為由而駁回員工請求,于法無據!上訴吧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破產法繼續履行合同“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