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誠協議去哪里寫有效
夫妻忠誠協議去哪里寫有效
我來回答吧,我是婚姻家庭律師。
忠誠協議一般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以書面協議的方式,約定婚后要互相忠慶,一旦一方出軌,則要承擔財產方面的不利后果,比如,凈身出戶;比如,雙方各拿出一定的財產作為擔保,誰違反協議,則用來擔保的財產全部歸對方所有等等。
它的法律基礎上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
所以,忠誠協議,從法理上來說,符合婚姻法所倡導的主流價值,符合公序良習,只要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存在協迫、欺騙等情形,忠誠協議就是有效的。
問題是,忠誠協議中的凈身出戶條款是否有效?
那要看一方一旦凈身出戶之后,他的基本生活是否會有保證?如果會影響到凈身出戶一方的基本生活,法院一定會給他留出一定的財產份額。因為人的生存權是要優先保障的,它一定優于對夫妻忠實的義務的保護。
下面是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的一個案例:
原告:陳小妹(女),被告高小哥(男)
雙方婚前10天簽訂忠誠協議,約定:高小哥有婚前房產一處),陳小妹有婚前存款10萬元,以上財產作為雙方共同的保證,如一方對另一方有感情傷害和背叛, 則自愿放棄自己的財產所有權,全部財產歸對方所有。
后來,陳小妹懷疑高小哥出軌,起訴離婚,向法院提交了忠誠協議,以及丈夫與其他女性不三不四的聊天記錄等,要求法院按忠誠協議的約定,把高小哥的婚前房產判歸自己所有。
敲黑板了,重點來了: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1.忠誠協議是原被告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有效;
2.高小哥與他人的聊天記錄內容能證明其違背忠誠協議的約定,判決支持陳小妹的訴訟請求,被告高小哥婚前的個人房產歸原告陳小妹所有。
高小哥不服,不服就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
1.忠誠協議是當事人的合意,法律應認可其效力。
2.認定忠誠協議有效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有利于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3.就高小哥與網友聊天和在家中約見網友的這一事實看,其行為可以認定對陳小妹的感情造成了一定傷害,但該行為尚不足以認定為對被上訴人的背叛。
判決結果:撤銷一審法院判決,房子仍歸高小哥所有。
雖然最后的結果對陳小妹來說,是一場歡喜一場空,但兩級法院都認可以忠誠協議的效力。
我本人贊同這個觀點。因為忠誠協議它實際上是一種對夫妻財產關系的有條件的約定,其目的在于簽訂協議后,一旦一方出軌,違反了夫妻忠誠協議的規定,就要承擔財產上的不利后果,提高一方的出規成本和代價,促使婚姻雙方更加珍惜婚姻,珍惜家庭。
所以,忠誠協議完全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符合公序良習,潘律師認為,它就應當有效。
但本案中,忠誠協議雖然有效,陳小妹最終還是沒有得到那套房子,其根本原因在于:
1.協議簽訂得太籠統,什么行為是“感情傷害和背叛”?沒有具體化,自由裁量權就交給了法院, 而法院的認定標準自然就是偏向于保守和嚴格的;
2.一旦認定一方的行為屬于背叛了另一方,會使一方付出過高代價,致其失去房產或巨額金融資產,會形成事實上的不公平。
所以,簽訂忠誠協議也要考慮它的易操作性和相對公平,比如:把違反忠誠協議的行為細化,分出等級,按行為等級設定背叛和出軌的代價。這樣各方會更容易接受也容易操作。
您認為呢?
可私信留言。
謝謝邀請,覺得那東西沒什么用,認為那只是當時一種特殊情況下寫下的東西,起不了長遠作用的,個人也不贊同簽這類協議,這代表自己沒自信,卻用約束別人的自由來達到自己的某種想法,極容易逆反的。自自然然的相愛,自由自在,雙方都是出于自愿,心甘情愿互相為對方付出,讓互相都對對方產生出感恩之情,這也是夫妻雙方都該盡的責任,這樣才能使感情越來越牢固,這才是真正的夫妻之道,感覺簽協議多少都有控制情感的意思,萬事萬物時時刻刻都在變化,簽一紙協議就不變了嗎?覺得這并不能改變什么,要我也不可能做到堅持長期尊守的,利用法律就沒了感情,是得是失自己琢磨吧,也許只有自己有長久的耐心去引導或鼓勵對方,才能讓其改變,才能收到理想的效果,這得需要隨時靈活變化方式試著進行,想法用愛感化對方,愛對方并不是縱容,是恩威并施,讓他感覺到你指引的大方向都是正確的,能讓對方對自己生出認同且伴有感恩之心,對方就容易知足,他自己就會主動屏蔽掉外面對他的誘惑干擾,他自己自然就會自覺的安安穩穩,踏踏實實對家庭盡職盡責,覺得對一個家庭來說這才是該有的正常的狀態,僅個人愚見,請隨意
關于“忠誠協議”是否有效,要結合具體約定內容,并不會當然的全部無效。例如,關于損害賠償的約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對精神損害賠償作出了規定,明確了精神損害是可以用財產形式來補償的。因此,夫妻約定違背忠誠方向對方支付精神損害賠償是合法有效的。另外,通過夫妻忠誠協議,無過錯方在離婚時能夠得到財產上的補償,從而實現自我保護,減少離婚時財產分割方面的爭議。這并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因此應當是有效的。但是,如果約定的是“不準離婚”等,這類約定首先是違反法律規定,具體是違反婚姻自由的原則規定,屬于無效條款,離婚自由是公民的一項法定權利,不能被剝奪,所以這類約定就是無效的。
1、“夫妻雙方怎樣簽訂忠誠協議或保證書才能起到相互保證彼此的忠誠”,這個問題猛一看顯得一本正經和相當嚴肅,可再一想又不禁啞然失笑!夫妻雙方之間的忠誠真得就能夠靠一紙信誓旦旦的承諾就能保證得了嗎?
2、我們似乎見慣了莊嚴的承諾和告白,“不論生死,不論榮辱,我們都將不離不棄,直至生命的盡頭!”似乎是話音剛落,出軌、小三小四接踵而至,所謂的承諾和信守碎了一地,拾都拾不起來!我們到底是該信奉發誓詛咒還是該信奉白紙黑字?是什么奪走了曾經的海誓山盟?是什么扭曲了曾經的相互守望?
3、忠誠源于一個人的責任感、感恩和心底的敬畏,如果沒有這些東西的馴化和束縛,你即使簽訂上成千上萬的承諾書保證書,再加上單位公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公章,恐怕也無濟于事!
4、當然對于一個有底線和心存敬畏的人來說,即使不簽訂此類保證書似乎問題也不大!對于那些是非曲直觀念單薄,無法無天的人來說,保證書也只是廢紙一張!況且對于那些合格的人來說,簽訂這樣的承諾書和保證書,似乎也有傷害尊嚴和人為撕裂夫妻情感之嫌!
據我所知:這是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但是“目前”有沒有真實的法律依據我不清楚,只能說個幾年前真實的事件來佐證一下。
朋友阿洪是一家上市公司的高管,妻子阿珊是一家銀行分理處的主任。由于妻子的存款壓力大,每天游走于各類富豪的酒局中間。這讓劉先生總有一種不祥的預感。爆發終于在一次妻子酒后回家跟送她回來的人在車上激吻,被被阿洪撞上而開始了。
劇情跟所有遭遇過妻子出軌的男人一樣,阿洪打了她一頓泄憤,并且告知了阿珊的所有親屬,他們的孩子出現了背叛婚姻的行為。而阿珊也在所有直系親屬面前寫下了一份“夫妻忠誠協議”來表明自己悔改的決心。但是,女人出軌走的是心,只要心走了,就回不來了!他們最終還是以對簿公堂來宣告了他們婚姻的終結!而在法庭上,他們的“夫妻忠誠協議”并沒有產生法律效力。法官認為:那只是個人行為,不受法律限制。財產還是以均分而結束。
個人覺得:如果因為背叛而產生的“夫妻忠誠協議”也許去公證處公證后,可能才會在財產分割上有些作用。如果只是夫妻雙方的約定,那可能連一紙合同都不如。所以,這個“夫妻忠誠協議”只是出軌一方給自己再次取得信任的一種手段而已,實際效用根本就不值一提!曾經的背叛者只要想再次背叛,就根本不會在乎這一張“廢紙”!所有的親情愛意都無法阻止的背叛,一張紙就算有法律效力,就能讓背叛者受到約束嗎?
請你記住:敢跨出再次背叛這一步的人,你的一切對于背叛者來說都已經沒有任何吸引力了,與其研究這張廢紙的作用,還不如早點讓背叛者滾蛋來的還直接一些!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夫妻忠誠協議去哪里寫有效“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