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處罰情節有哪些
法定處罰情節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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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輕處罰是在對應量刑檔位區間處罰。
減輕處罰是跨檔位處罰。
幾乎絕大多數的刑事處罰都有不同檔位的量刑區間,比如情節較重、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
比如故意傷害罪,情節較重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為6個月-3年),情節嚴重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從輕處罰是在本檔位的區間根據具體涉案情況找一個較低的刑期處罰。
在故意傷害中,輕傷二級一般處6個月至1年6個月之間的處罰,如果認罪態度良好可以從輕處罰,一般為1年3個月。如果積極賠償獲得受害者諒解,可以從輕處罰,一般為7個月左右。所以從輕處罰是在對應區間處罰。
而減輕處罰是跨檔位處罰,比如你這個案子最低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跨檔處罰可以判到3年以下去。
比如,你犯故意殺人罪,理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但是你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或者家屬諒解,可以從輕或者減輕出的,認罪態度良好,可以從輕處罰,綜合可以減輕處罰。最后你可能從死刑變為無期徒刑。這就是跨檔處罰。
從輕處罰不能低于起始刑期,只能在量刑區間內處罰,只有減輕處罰可以跨檔處罰。
1已滿75周歲的故意犯罪的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的
4教唆他人犯罪,如果被教唆人沒有犯被教唆罪的
5犯罪以后投案自首的,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
6被采取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犯罪行為
7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查證屬實或提供其他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
8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虐待行為的,不阻礙對其解救,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的
9犯貪污罪在提起訴訟前如實供述自己犯罪行為為,真誠悔改,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
10行賄人在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
以上10中犯罪行為可以減輕或從輕
1、法定情節指,法律明文規定的情節。如,刑法規定的累犯從重處罰,主犯從重處罰,已滿14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等,都屬于法定情節。
2、酌定情節指,法律規定一個幅度,在這個幅度內,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如刑法規定的強奸罪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有一個幅度,在這個幅度內,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決定判處的刑罰。
3、上述意見供參考。
在刑事和解制度下,被害人諒解即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達成的和解協議應該屬于法定量刑情節。
一、關于刑事公訴案件的和解
《刑事訴訟法》 第288至290條對刑事和解程序進行了專門規定。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納入公訴案件適用和解程序的范圍。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這一程序。對于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從寬處理?!?/span>
從規定中可以看出下列案件屬于刑事和解范圍——
1. 屬于民間糾紛性質的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故意犯罪案件。
2. 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納入公訴案件適用和解程序的范圍。
從規定中可以看出下列案件不屬于刑事和解范圍——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刑事和解程序,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有犯罪,但在五年以內又重新故意犯罪的(累犯),不能適用刑事和解程序。
2. 如果再次犯罪是過失犯罪,雖然在前罪以后五年內再犯,則可以適用刑事和解程序;如果嫌疑人再次犯罪,是在前罪五年以外再次犯罪的,則可以適用刑事和解程序。
從規定中可以看出,無論是案件處于偵查階段,還是檢察階段和審理階段,符合條件的案件都可以使用刑事和解程序。
二、關于刑事自訴案件的和解程序
刑事自訴案件是被害人或者家屬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刑事責任的案件。自訴人向法院提起自訴應該是法律規定的屬于告訴才能處理的犯罪案件,沒有告訴或者告訴后又撤回告訴的,司法機關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如果已經追訴的,應當撤銷案件。
根據《刑法》規定,下列案件屬于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普通侵占罪。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了刑事自訴案件和解程序。“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p>
按照規定,自訴案件的和解只能在案件宣告判決前,自訴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三、法定量刑情節與酌定量刑情節
法定量刑情節是指法律明文規定在量刑時必須予以考慮的情節。它既包括刑法總則規定的對各種犯罪共同適用的情節,也包括刑法分則對特定犯罪適用的情節。主要包括: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的情節;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不得判處死刑的情節;應當從重處罰的情節。
酌定情節又稱裁判情節,是指刑法沒有明文規定,根據立法精神從審判實踐經驗中總結出來的,反映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程度,在量刑時酌情適用的情節。主要包括:犯罪動機;犯罪手段;犯罪的時間、地點等當時的環境和條件;犯罪侵害的對象;犯罪所造成的損害結果;犯罪人的個人情況和一貫表現;犯罪人犯罪后的態度等。
從上述列舉中可以看出,刑法總則或分則沒有將被害人諒解即刑事和解協議納入到法定量刑情節中,一是因為刑事和解程序是在《刑事訴訟法》2013年修改后才列入的程序;二是既然《刑事訴訟法》已經將這一程序列入,那么就說明刑事和解中被害人的諒解屬于類似于法律規定的法定量刑情節。這一點也為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明確規定,即對自愿達成和解協議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體處理方式是從寬處理或者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p>
最后說一句:刑事和解程序是基于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在人民法院主持,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情況下才適用的,他既是雙方自愿并經過被害人利益衡量的結果,也是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只要按照程序,嚴格執行自愿原則,這一程序就是公正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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