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離婚買房法律后果有什么影響
假離婚買房法律后果有什么影響?
“假離婚”的出發點是假的離婚而不是真的要離婚,但辦的離婚手續是真的,雙方一旦領取離婚證后,婚姻即告解除,法律上的結果非常明確:雙方不再是合法的夫妻關系,不再有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雙方均可以再婚。因為婚姻的登記行為具有公示效力,無論其離婚登記是否屬于自愿和是否具有離婚的真實意愿,其離婚行為被“離婚證”所確定無疑義,是法律上認可的有效行為。
正因為這樣,假離婚的動機,卻換來真離婚的法律結果,因此給雙方帶來的風險是顯而易見的。
風險之一:財產所有權變化風險。共同財產可能變成一方的婚前財產。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范圍,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對夫妻原有兩套房屬共有財產,“假離婚”時兩套房產歸女方,在離婚協議上約定兩套房屋歸女方所有,即使后來復婚,這兩套房都屬于女方的婚前財產,屬于女方個人財產。而離婚后購置的500萬元房產在其前夫名下,從法律上來講是前夫個人財產,正因為這樣當前夫離去時沒有復婚屬于前夫個人財產,女方已經淪為“前妻”無權繼承。而且即使未發生意外而復婚,也需要專業人士參與策劃。
風險之二:目的落空風險。離婚后一方名下沒有房產,再買房的話按首套房產算,具有買房資格。但有些銀行關于離婚人士請求首套房貸的,要離婚滿三個月或一年才放貸,堵住“疑似假離婚買房”的縫隙。這樣,假離婚可能變成真離婚,而真買房卻買不成,目的落空的后果必須自己承受。
風險之三:“弄假成真”而無法復原風險。雖然雙方約定“假離婚”后達到目的之后再行復婚,但其中一方“假戲真做”,拒絕復婚,而另一方無能為力。也就是說,如果“假離婚”后有一方不愿意復婚,那么另一方也沒有任何救濟程序,因為結婚需要雙方達成合意。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立法精神,為最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尊重當事人人身自由及隱私,婚姻登記機關也對虛假離婚登記無法行使撤銷權。由此可見,弄假成真,救濟無門。當事人在虛假離婚后婚姻關系出現問題,無法獲得婚姻關系上的救濟,其不利后果完全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風險之四:意外風險。本案的周爽在其丈夫意外死亡的情況下,還未來得及復婚,只好承受無法繼承新購房產的后果。
風險之五:信用可能受損的風險。為了加大對婚姻登記領域嚴重失信行為的懲戒力度,加快推進婚姻登記信用體系建設,促進婚姻家庭和諧穩定,加快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2018年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民政部等31個部門簽署《關于對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由于婚姻登記信息與房產調控、貸款、稅收等政策,以及債權債務關系、財產權歸屬、遺產繼承等密切相關,一些當事人為牟取不正當的利益或者規避法規政策相關限制,通過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等方式騙取婚姻登記,影響了國家相關調控政策的落實效果,擾亂正常的民商事活動秩序。《備忘錄》規定的聯合懲戒對象為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聯合懲戒措施共有14條,涉及個人招聘錄用、從業資格、職務晉升、評先評優、企業審批認證、融資授信、補貼性資金支持等多個領域。
“假離婚”說到底是不講誠信的行為,也影響了國家相關調控政策的落實效果,擾亂正常的民商事活動秩序,應該予以懲戒。